从一名初涉人世的花季少女到一起盗窃案件的被告人,日前,苗某某被判处罚金3000元。
17岁的苗某某家住肥东县农村,在某超市工作。2006年7月24日下午,苗某某见该超市二楼存放香烟的办公室无人,便进入办公室内将17条普皖、2条红皖、1条大红鹰,总计2529元的卷烟藏到蚊香包装箱里,后又转移到超市对面的仓库。
移送县检察院后,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本着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作出上述判决。(朝银、庆科、爱群)
来源:
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