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明要重新粉刷房子。官复原职一年,他想去一去秽气。原来挂在门前“安居乐业”的匾额被他换了下来,新挂的石匾上写着:“宁静致远”。
从1999年开始,身为山西河津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吴向明两次被抓,并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有罪。 前后两次,他总共在看守所呆了923天,运城市中级法院的两次终审判决让其重获自由。
在河津市委办公楼里,市政法委书记张有荣对本报记者摆了摆手说:“这不是新闻,是政治事件,你们管不了。”
4万元与373天
吴向明1982年毕业于山西省警察学校,多年来一直在河津从事公安工作,从基层干起,官至河津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9年6月15日,检察院将吴向明从办公室带走。6月17日,以涉嫌贪污为名将其刑拘。
河津市检察院指控其担任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借负责公安局巡警队设卡值勤的机会,将11.4万元劳务费据为己有;在担任清涧派出所所长期间,将清涧镇政府的5万元经费据为己有,两项共计贪污16.4万元。
2000年6月,河津市人民法院认定,吴向明担任清涧派出所所长期间,侵吞公款4万元。其余12.4万元“贪污款”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吴向明上诉。同年12月,运城市中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查明:案件侦查期间,侦查人员和内勤原明星一同到清涧派出所调取清理有关财务手续时,发现了由永安村杨水龙写的一张欠条:“暂欠(吴)向明现金肆万元整杨水龙93.3.2。”杨水龙和原明星都当庭证明,杨水龙因永安村打井,从清涧派出所借了4万元,考虑到吴向明是永安村人,为以后好要钱,原明星就让杨水龙写成欠吴向明4万元。
这份1999年8月就发现的欠条,本来可以作为证明吴向明无罪的重要物证,为何一审没有出示?
运城市中级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在清涧派出所账目底数不清、4万元公款被侵吞情况不明情况下,认定吴贪污4万元证据不足,判决吴向明无罪。
吴向明在看守所里度过了一年零八天。他在看守所里等来了澳门回归,度过了千禧年。那年冬天特别冷,手被冻坏了。第[1][2][3]页?ā??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