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据《成都商报》报道,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四川省高院13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这一判决将对全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
四川省高院公布的案例之一是剑阁县原教育局长侯朝银的受贿案。2003年春节期间,广元某中学争取资金修楼,送给侯4000元钱,希望提供便利。2004年春节前,该校又送给侯4000元表示感谢。此外,2004年春节前,承建剑阁县教育局办公楼的广元某公司经理罗某为示感谢,送给侯2万元。
法庭审理中,侯的辩护人提出,侯将所收礼金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及购买教育软件,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法院查实,2002年至2004年初,侯的确先后9次向剑阁县教育基金会捐款23300元。2004年2月,侯还购买教育软件交给县教育局办公室,也没报销发票。
广元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侯朝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侯朝银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向有关部门供述收受广元某中学8000元的事实,可视为自首,且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办公软件的行为,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院。省高院终审认为,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维持一审的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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