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所签合同终审予以撤销
本报讯昨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就张清萍状告亿霖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本报2005年12月3日A11版《30万元买来林地草比树高》报道)。法院认为,原告张清萍签订的“自愿退款申请书”系受亿霖公司胁迫所为,因此予以撤销。
现年74岁的张清萍说,2004年7月她与内蒙古亿霖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用材林转让合同书和用材林管护合同书。后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达成口头解除协议。在此后的交涉过程中,她受亿霖公司胁迫填写了“自愿退款申请书”,当时对方的要求是,只退还全部价款的80%.
张清萍说签署合同后,她曾多次向亿霖公司要求返还被扣下的20%余款,但对方并没有理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签署合同时张清萍确受到亿霖公司的要挟,为避免自己的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在无奈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自愿退款申请书”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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