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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官员将赃款捐献出去以后还能不能以受贿罪论处?这个话题前段时间引起了舆论的广泛争议。现在,四川省高院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出现了这样的案例。据12月14日的《成都商报》报道,这起案件的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另外,这一判决将对四川全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
新闻报道出来后,网上的留言迅速分成了两个阵营:绝大多数人认为贪官捐款可减刑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尊严,让贪官相比平头百姓多了“法外施恩”减刑机会;但也有少数网民认为,法律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贪官捐款可减刑体现了法律“劝善”的倾向,值得提倡。老实说,我同意大多数网民的观点———“贪官捐款可减刑”的确损害了法律刚正不阿的特性,如果说对于贪官个体确有“劝善”的作用,但相比于法律的公正性而言,这样的判决还是远远弊大于利。事实上,贪官捐款和量刑本身就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根本不该混为一谈,当然也没有产生因果关系的可能。
贪官因为收受贿赂获罪,法律惩罚的是他犯下的受贿罪。法院对贪官量刑的依据,只能根据其受贿的金额和情节来确定,该判无期的判无期,该判死刑的就判死刑。至于贪官落网之后的捐款,和他先前的受贿行为完全是两件事,即使捐款能够为其自身带来再多的道德掌声,也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对贪官减轻量刑的依据。否则的话,这和“花钱向法律买命”有什么区别?贪官可以有大把的钞票捐出去,普通老百姓呢?他们犯了罪,哪来的钱捐出去博取法律同情?如果捐款可以减刑,对那些一穷二白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是一种巨大的不公平?量刑如果可以被金钱左右,法律还有什么尊严?更何况,贪官捐款的真实动机和其“善款”的来源都让人心里不是滋味———贪官们会不会是出于博取减刑机会的目的才匆忙捐款的?再则,他们捐出的“善款”根本就是收受的贿赂,又有多少善心可言?老实说,在这些问题现实存在的前提下,法院判决“贪官捐款可减刑”无疑是在拿法律的基本精神去冒险。更重要的是,法院的判决往往对社会有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贪官捐款可减刑”成为四川全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的“指导”的话,我实在没有勇气想像,它将会对这个社会对法律公正的信仰产生怎样恶劣的影响。
(易其峰 江苏 职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