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长周利民、会计刘怡冰(女)相互勾结,5年间以高息存款为诱饵,用虚假金融凭证骗取储户存款达4亿多元,该案是几十年来陕西最大的金融腐败案。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周利民、刘怡冰死刑的刑事裁定。 12月14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注射死刑车上,周利民、刘怡冰两人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现年38岁的周利民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长,曾任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未央路支行北大街办事处主任。与他同岁的刘怡冰系该行会计、信贷内勤,曾任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信贷内勤、未央路支行北大街办事处会计。1996年初,时任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的周利民,与办事处信贷内勤刘怡冰预谋,以高息存款为诱饵,他们采用私拿空白存单、私盖印鉴、给储户出具“大头小尾”存单的方式,用虚假金融凭证骗取储户存款。后刘怡冰又指使他人从建行西安分行印刷厂窃取半成品空白存单,非法制作假存单骗取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确认:1997年9月至2000年10月,周利民和刘怡冰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单独吸收30余家单位和近400名个人资金共计4.8444亿余元。周利民、刘怡冰将上述资金不入银行账,而由个人支配、占有。扣除为掩饰作案支付的高息和兑付到期存款2.7817亿余元,实际侵吞2.0627亿余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共计折合704万元,已发还给受害单位。
2003年7月22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周利民和刘怡冰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两人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人当庭提出上诉。2004年3月26日,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审核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周利民、刘怡冰在作案过程中归还了部分存款系掩饰贪污犯罪的手段,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两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当,遂判决撤销了陕西省高院二审刑事裁定和西安市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利民、刘怡冰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核准陕西省高院维持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周利民、刘怡冰死刑。
12月14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注射死刑车上,周利民、刘怡冰两人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华商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