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周长锋通讯员陈相秋)明年1月1日开始,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将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体系,城镇居民缴纳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7%、未成年人年缴纳80元,就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一个覆盖全体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已在厦门市初步形成。 昨日上午,厦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厦门自1997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医保政策出台和企业改制的推进,仍有一部分特定群体的医疗保障无法落实。本次新增医保对象主要针对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和残疾人员、学生和未成年人,总共49万余人。
近日,厦门市政府批准了《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参保对象:未成年人够格必须参加
这次出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参保对象为具有厦门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类人员:一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三是厦门市低保人员。符合参保资格的参保人员都可自愿参保。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也有三类人员:一是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厦门市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三是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凡符合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必须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
缴交额度:未成年人每年80元
这两类人群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从两个方面筹集:一是财政部门每年按参保人数对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的补助。二是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其中参保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7%缴纳,如果明年参保则对应为158元;参保的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低保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依照规定可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决定由厦门市政府出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为其制发首张社会保障卡。参保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因丢失、被盗、损坏等其他原因须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新生儿:刚出生就可享受
新生儿在出生后的三个月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新生儿户口簿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按个人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其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以后办理登记申报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开始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将新生儿与其母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清单分别结算,以方便今后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免缴对象:领低保金家庭及残疾人
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在登记申报缴费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两类人员,可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申报缴费期内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城镇居民,或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保障:医疗费用越高个人自付越低
本次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加入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在缴纳了保险费用后究竟能获得什么样的保障呢?
劳动保障部门介绍,一方面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出发,针对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就医方式的不同,设定了相应的支付办法,对医疗费用越是高额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自付比例越低;另一方面,对参保人员发生超过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将由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给予统筹解决。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林建农说:“保障重点主要还是保大病、保住院、保当期。老年人处于易发病的高峰期,住院频率较高。所以我们这次主要的立足点还是保住院。当然老年人当中一些属于慢性的重症疾病,门诊的费用比较高。所以我们考虑,一年内门诊超过5000元以上的就由医保的统筹基金来开始支付。”
具体来说,参保的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下,则全部由参保个人支付。5000元到10000元个人自付50%,10000元以上个人自负30%。参保的未成年人一年门诊费用1000元以上则分段按不同比例自付。总的来讲全体参保人员的自付水平控制在50%左右。
办理方法:向地税机关申报
按照规定,符合参保资格的城镇居民和非在校的未成年人,应在每年4月1日到5月30日凭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参保资格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并统一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医疗保险费手续。
费用结算方式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内,在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年度内门诊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城镇居民医疗费用额度个人自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5000元以下100%05000至10000元50%50%10000元以上30%70%未成年人医疗费用额度个人自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1000元以下100%01000至5000元80%20%5000元至10000元50%50%10000元以上40%60%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3%和1%;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一个百分点,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其余部分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医疗费用额度
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二级一级
10000元以下45%35%25%10000元至20000元40%30%20%20000元以上35%25%15%
未成年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的未成年人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其余部分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医疗费用额度个人自付比例三级二级一级10000元以下45%35%25%10000元至20000元40%30%20%20000元以上35%2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