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记者从昨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刚刚出台《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表明我市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明年起将纳入医疗保险体系,一个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在我市初步形成。 我市出台这一惠民、利民的医疗保障政策,已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覆盖范围
49万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纳入医保
未成年人强制参保 城镇居民自愿参保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说,我市自1997年7月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从政策层面上医疗保险已覆盖到城乡所有劳动者,而与此发展不相适应的是,随着医保政策出台和企业改制的推进,原来公费和劳保医疗职工直系亲属享受50%的医疗待遇已名存实亡。城镇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以及学生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无法落实,不少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据调查,我市总的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60880人,残疾人员5573人,城市低保人员5833人,以及未成年人418729人,上述四类人员共计491015人。
这次出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类人员,一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三是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参保资格的参保人员自愿参保。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三类人员,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三是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也就是说农民工子女与厦门市民子女一视同仁,也将纳入医保范围。凡符合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必须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
因此,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政策出台后,原来没有纳入医保体系的49万名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将从2007年1月1日起获得医疗保险保障,这将极大地提高我市城镇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资金筹集
城镇居民个人每年缴费158元
未成年人每年缴费80元
鉴于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来源,因此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从两个方面筹集,一是财政部门每年按参保人数对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的补助;二是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对于参保的城镇居民来说,财政部门按参保居民人数每人每年以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予以补助,例如2006医保年度的补助标准为406.29元。城镇居民个人按年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7%,例如2006医保年度(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的缴费标准为158元/人。
对于参保的未成年人来说,财政部门按参保的未成年人人数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参保的未成年人个人按年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为80元。
对于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本市的城镇居民,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本市不满五年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政府补助的资金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个人承担;户籍关系迁入本市满五年以后,政府补助的资金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户口迁入时间以每年的6月30日为止,往前推算是否满五年,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是否补助的计算依据。低保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依照规定可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方式
明年4月1日至5月30日办理参保
在校生由学校统一代收代缴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说,符合参保资格的城镇居民和非在校的未成年人在每年的申报缴费期,即4月1日至5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资格的城镇居民和非在校的未成年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员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人员还须提供《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非在校的未成年人的参保手续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负责办理)。
符合参保资格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在每年的申报缴费期,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并统一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医疗保险费手续。
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未在每年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社保卡办理
参保后可以申办社会保障卡
持本人社保卡就医
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在地税部门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的三个工作日后,学校凭参保人员花名册,个人凭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参保登记表,向学校校址或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从本人申请办卡之日起一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参保人员患病时,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在其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在其社会保障卡尚未领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社会保障卡申领后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参保后,由市政府出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为其制发首张社会保障卡。因丢失、被盗、损坏等其他原因须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办,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医保待遇
医疗费用总体自付一半
费用越高自付比例越低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次出台的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其主要的着眼点是“保大病、保住院、保当期”,一方面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出发,针对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就医方式的不同,设定了相应的支付办法,对医疗费用越是高额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自付比例越低,在制度上更能获得医疗保障。以门诊为例,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城镇居民:
未成年人:
总的来讲全体参保人员的自付水平控制在50%左右。
参保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一致,2006医保年度最高限额为5.3万元。超过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解决。
报销方式
办理转外住院或报备后
异地就医医疗费可报销
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对异地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也做出规定。
参保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因病情需要转外地住院治疗或长期居住异地就医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外住院或异地就医报备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外地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参保后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提供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外就医或异地医疗报备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收费票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过渡办法
明年1月至6月的医疗费可报销
参保缴费后到区社保中心结算
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由于医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2007年1月至6月这个“过渡期”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如何申报缴费?其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记者了解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在2007年4月1日至5月30日的申报缴费期内办理登记申报,并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2007年申报缴费期内参保并缴费后,在2007年1月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领取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待社会保障卡领取后在2007年9月30日前,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医疗费用。本版撰文/本报记者黄怀 实习生 方燕
通讯员 陈相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