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5〕8号)精神,对驻烟台市区以外县市的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交所在县市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养老金、医药费等生活待遇由市财政按统一标准按年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