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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同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村的村民,就因为村委会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老户”和“新户”,“老户”们所享有的一切待遇,“新户”们都没有资格分享。回民区人民政府对攸攸板村村委会的这种违法行为作出了整改决定。然而,该村委会依然我行我素,未见任何行动。对此,“新户”们发出呼吁———谁为我们摘掉“另类”之帽?
一
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北地段的攸攸板村,是一个拥有1000多户约3000多人的自然村。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大约有120多户外地农户先后来到攸攸板村落了户。
当时,第一轮土地承包刚刚结束,他们未能赶上,离开原籍时已将承包的土地交了回去,来到攸攸板村成了有户无地的农户。村干部告诉他们,只能等到第二轮承包土地时再议。
依据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从外地依法迁入本村的农户,应该享有土地的经营权,村委会可从机动地予以适当调整,使他们有地种、有饭吃。然而,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时,攸攸板村村委会并没有这样执行,将他们列入了“新户”的行列。从此,“新户”们失去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0多年来,他们为了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曾选出代表不停地在寻求解决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能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尽管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最后从村委会得到的答复有两点:一是攸攸板村的土地,是其老祖宗留下的遗产,新来户没有。二是新来户当初没有入过社,没有给攸攸板村作出过贡献。
二
“新户”们的反映,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视。2006年9月1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就攸攸板村49户“迁入户”的问题,明确作出以下三点处理决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迁入户”属于该村合法村民。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迁入户”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但应当按照新增人口对待,与原村民有所区别。由于攸攸板村第二轮承包土地早已结束,并且当时没有预留机动地,现在已经无地可以承包。所以,攸攸板村“迁入户”承包土地的要求无法满足。建议待第三轮土地承包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关于“迁入户”提出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收益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及安置、养老、社会保险同等待遇的要求,攸攸板村村委会应当在与“入社”农民和有承包土地农民有所区别的前提下,予以合理解决,不得以“挂名户”为借口予以拒绝,更不能按照外来人口的标准收取农电入网改造、有线电视和自来水入网等费用。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关于“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攸攸板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制定“迁入户”的待遇方案,妥善解决“新老”村民之间由于利益分配引发的矛盾,使“迁入户”享有政治、经济等方面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为了促使问题早日解决,在呼市回民区人民政府下发的[2006·64]号文件中还要求攸攸板镇政府监督攸攸板村村委会,尽快落实上述意见,依法维护“迁入户”的合法权益。
三
然而,尽管回民区人民政府先后两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攸攸板村“迁入户”问题的解决作出明确决定,但攸攸板村村民委员会对此毫不理睬,“迁入户”们本应享受到的基本权利丝毫没有得到落实和兑现。
据“新户”们反映,攸攸板村在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为村民兴建的三栋住宅楼已经竣工,楼号都已分完,“新户”们却没有一户能够入住。理由很简单,这是为“老户”们兴建的,“新户”们没有资格享受。
依照回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已经对“迁入户”予以认定,他们属于该村合法村民。“新户”们认为,既然承认我们是合法村民,就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一员,就应当享有与“老户”们同样的村民待遇。缘何攸攸板村村民委员会至今还不承认“迁入户”是该村的合法村民呢?!这种公然与我国《宪法》相对抗的“土政策”,应立即予以撤消。
四
随着城中城改造步伐的不断加快,攸攸板村“新户”们将面临着一个更为严峻的现实问题,除了没有耕地、宅基地、村民待遇外,今后的医保、社保又由谁来管呢?区政府说到了第三轮土地承包时,土地经营权再予以解决。一旦城中城改造结束,土地经营权岂不又变为一句空话?那时,“新户”们看着“老户”们既能享受到医保,又能每月领到社保,他们对今后的生存和命运,心里更感到焦急和不安。(作者:胡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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