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升)12月份以来,房山区小煤矿四天之内连续发生两起死亡事故:蒲洼第一煤矿顶板塌冒事故和四马台煤矿透水事故,两起事故共死亡3人。昨天,市安监局对两起煤矿伤亡事故进行了通报,同时,要求房山区的所有煤矿停产整顿,复工煤矿须经主管区长签字同意。
市安监局通报称,12月6日,房山区蒲洼乡蒲洼第一煤矿1025水平井+940水平东巷上山发生一起顶板塌冒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死者违章作业,造成顶板塌冒,被埋压致死。事故发生后,房山区政府要求蒲洼乡所有煤矿立即停产至年底,全区其它煤矿立即停产整顿5天。12月9日,房山区霞云岭乡四马台煤矿1210水平井的煤层,经淋水长时间的浸透已达到饱和形成水煤泥,工人扒煤时,引发水煤泥突然涌出,堵塞和充满巷道,将两名工人埋压窒息死亡。今年以来,房山区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3起,死亡22人,占全市煤矿死亡人数的81.5%。
市安监局在通报中称,为有效遏制和全力压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市安监局和房山区政府决定,房山区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停产期间各矿矿长、法人代表、投资人要死盯死守,不得擅自离矿,若有特殊情况,须经乡主管领导批准;凡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或假停产、真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停产整顿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复工时,须经煤矿监管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主管区长签字同意,报市安监局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隐患不排查 工人有权不作业
本报讯(记者赵升)昨天,市安监局印发的《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井下职工安全隐患如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等十项权利。
赋予井下职工的十项权利包括: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