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艳霞通讯员张怡平)保定的10岁脑瘫男孩赵杰在其父的代理下,状告博野县医院10年前为其接生时因医疗过错造成其残疾,日前,博野县医院由于没有能够举证提交赵杰当时的住院病历被判赔偿近40万元。 此案引起业界关注的有两个焦点,一是男孩出生十年之后起诉分娩致残索赔,法院对诉讼时效给予支持;另外,在病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受到医疗过错侵害情形下,法院以医院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业内估计,此判决在医疗界当引起影响。
事起:难产儿8岁时被认定脑瘫
据了解,1996年1月22日,赵杰在博野县医院出生,当时赵杰的母亲难产,赵杰出生后病情不见好转,8天被转入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被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并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住院18天。此后,赵杰虽经多方求医,但病情仍未见好转。2004年8月11日,赵杰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脑瘫,残疾等级为一级,并为其颁发残疾人证。与此同时,赵杰父母还从专家口中得知,赵杰身患残疾是接生时造成的,其身体损害与医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于是,在2005年7月8日,赵杰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孩子提起诉讼,要求博野县医院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影响就业造成的实际收入赔偿共计99万余元。
焦点1:十年后索赔不寻常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博野县医院首先对诉讼时效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赵杰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自赵杰出生后第8天就知道孩子身体异常,应该注意到异常是否与被告接生行为有因果关系。另外,赵杰在3岁时还曾住院治疗,最迟那时也应知道受侵害结果,而赵杰现已10岁,其父母从未向医院主张过权利,医院提出,法院应该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赵杰所主张的诉讼时效从应从2004年8月11日计算。
焦点2:男童举证还是医院举证?
对于医院是否侵权,医院方提出,赵杰病症不排除先天性代谢疾病可能,并否认脑瘫是接生时造成。另外,医院方表示,赵杰不能证明自己出生时的症状,不能对他人身损害事实因医疗行为所致进行举证,法院应驳回起诉。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此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庭审中,医院未向法院提交原告的病历材料来证明其无责任和无过错。为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今年7月3日,博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0452元。博野县医院不服提出上诉。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开庭,保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博野县医院赔偿赵杰医药、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9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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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