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柯学东、胡瑛)长期以来,在古玩市场上买了赝品时,很多玩家就当“交学费”自认倒霉,据说这是古玩买卖的潜规则。但是,昨天下午,越秀区法院在判决“广州古玩第一案”(见本报10月18日A7版)时,改变了这一潜规则。 该案原告花21.5万元买了两件所谓“宋明瓷器”的赝品,法院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一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这场赝品官司的原告原是深圳律师孟某。2005年初,孟某在古玩城里认识了吴某。同年6月,吴某在家里给孟某介绍了一樽青釉小胆瓶,并说是宋代的汝窑瓷器。吴某当时为小胆瓶开价80万元。此外,吴某还向孟某推介了一樽青花海水绥带大瓶,说是明代的民窑产品,开价200万元。
2005年8月,孟某分别以6.5万元和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汝窑”小胆瓶和“明代民窑”青花海水绥带大瓶。同年12月,他将两件“古董”委托给省文物鉴定站鉴定。结果是,两件“古董”均是现代仿品。为此,孟某向西关古玩城管理部门投诉了吴某的欺诈行为,要求被告退款,但遭拒绝。
无奈之下,今年10月中旬,孟某一纸诉状把吴某告上越秀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