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邱宝晖通讯员陈庆益)近日,记者从同安区有关部门获悉,从2007年1月开始,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安农村夫妇,若其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伤残,且夫妻不再生育及收养子女的,可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等相关证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