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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案件当事人因一时冲动吞下法院笔录,被东城法院依法处以15日拘留处罚。被处罚的苑某因对邻居乔某的自建房遮挡其窗户不满,提起了诉讼。胜诉后,苑某申请执行乔某拆除自建房屋。在执行程序中,苑某和乔某经协商达成变更判决确定的拆除范围,苑某做出让步,同意缩小拆除的范围,这些被清楚明确地记入谈话笔录中。但乔某拆屋时,并未完全按双方协商内容执行。这引起了苑某的不满,他还误认为法院不再执行本案,就想推翻双方的协商,按判决内容执行。
苑某随后来到东城法院要求查看记录有变更协议内容的谈话笔录。在查看笔录过程中,苑某趁法官不备突然将笔录撕毁并吞入口中。苑某因为损毁了执行案件材料,严重违反了执行规定,东城法院当场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并依法做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法官介绍说,谈话笔录等案件材料是法院在审判、执行等程序中形成的重要书面资料,代表着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蔑视。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当事人不知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只要毁坏掉笔录就可以不承认笔录记载的各种事实,这是很错误、很不当的想法。笔录本身的损毁并不代表相关事实的不存在。相反,故意损毁案件材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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