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能国一审获刑十五年
晚报讯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6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能国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孙建国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余四名被告曹雪梅、刘中峰、刘森林、李鸿彬分别获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二万元罚金。
去年5月至9月,被告王能国、孙建国租房作为生产窝点,雇佣曹雪梅、刘中峰等人进行假冒伪劣香烟的生产、销售。王能国出资并联系购买生产原料。曹雪梅受王指使进行原料和假烟的运输及香烟销售。孙建国又设置其他窝点,指使刘森林负责香烟销售,招募李鸿彬帮助运输。四个月内,6人共计销售假冒伪劣香烟6.2万余条,销售金额298万余元;查获尚未销售的假烟2.2万余条,价值1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