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的真实授权,铜陵县两企业主就成了某家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却在后来的经营中负债逾百万,两位企业主便将当时公司的注册登记单位——铜陵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工商局撤销该公司的企业登记,以解除自己的股东身份。 12日上午,铜陵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04年11月5日,汪正鹏、王永根与傅国安3人为拟将成立铜陵县磨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而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同时经三人签字确认向铜陵县工商局送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该申请书表明,拟将注册的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三人所占出资比例分别为33.4%、33.3%、33.3%。铜陵县工商局于同一天给原告汪正鹏送达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的内容与申请书一致。
然而,铜陵县工商局却在2005年1月12日,又核准了“铜工商名预核内字(2005)第3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核定了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三人各占出资比例33.33%。铜陵县工商局于同一天对铜陵县磨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工商登记,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别为33.32%、33.32%、33.36%,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傅国安。
对于这一行政行为,汪正鹏、王永根2人认为“铜工商名预核内字(2005)第3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未经他们2人签字确认,且公司章程上的签名非自己所书。法庭上,工商局经调查承认上述情况属实。另经工商和司法机关调查,磨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傅国安产生100多万元外债。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工商局的当时准许该企业注册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辩论。因案情较为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
(朱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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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