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为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医保精神病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可享受医疗补助费用,由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根据南京市医保部门出台的新规定,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使用。 定额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人每月180元;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长期驻外人员为每人每月140元。定点医疗机构在总额控制下确保精神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在门诊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或大病救助基金支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患者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精神病患者因其他疾病在门诊就诊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支付。
另外,定点医疗机构应为门诊精神病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患者使用个人自付比例20%(含20%)以上的药品,须在本院医保办公室备案。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考核结算,发现有违规用药,或是拒绝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相应服务的,将根据双方约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