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尹勤兵实习生杨薇)女大学生张玉(化名),一纸诉状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支付大学期间抚养费(包括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近日,青山区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张玉今年19岁。 七年前,父母因性格不合通过法庭判决离婚。按照协议,张玉被判给母亲抚养,其父则每月支付250元抚育费,直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今年,小张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武汉一所大学,面对昂贵的学费,她却高兴不起来--虽继父有能力帮助支付,但她和母亲认为亲生父亲应该出一部分。他们打算将原标准提升至每月700元,而亲生父亲表示“与己无关,也没能力支付”。
今年10月,此案在青山区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张已年满18岁,是成年人,且其读大学乃是一种投资性支出。小张要求其父继续履行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小张的起诉请求。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宏伟认为,法院判决主要依据新《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成年人小张且具有自主生活能力,因此其诉讼请求实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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