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江镉污染事故发生一周年之际,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再次成为环保界关注的热点。记者日前从广东省环保局获悉,针对这一问题,广东省政府审议通过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要求,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于1小时内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突发环境事件拒不处理和处理不当的行为予以处分,甚至还将追究刑事责任。专家指出,应急预案彰显政府治污决心。
环保专家指出,目前广东已进入环境事故多发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呈上升趋势,因环境而引发的纠纷和冲突急剧上升,突发环境事故也时有所闻。目前全省1.83万家石油化工企业,70%在珠江三角洲沿江而建,对饮用水源安全是“很大的压力”。如何及时防范和处理好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正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考验。
根据广东省环保局的通报,去年全省共发生污染事故32宗,其中北江镉污染事故是建国以来广东环保史上最大的污染事故。而今年上半年全省也发生了23起一般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经过环保部门的妥善处置均未造成重大影响,这归功于近来广东省不断加强环境安全保障工作。但今年有关部门在对全省110个环境监测站的调查显示,各地普遍缺乏快速、连续的现场监测仪器,以及应急采样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交通工具。如去年北江事故应急初期,所有样本需运回广州来检测,一次检测来回耗时至少4个小时以上。能否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上报政府各级部门,最大限度地争取各种应急技术支持,成了事故处理成功与否、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能否安全得到保护的关键。
此次广东政府通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于1小时内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或者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更值得一提的是,预案还详细规定了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当的责任追究。比如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等,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家指出,这些规定都充分说明了广东政府治污的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