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市场规律办农民合作组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提出
记者李慧莲12月17日北京报道
“政府不能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纳入自己的行政体系之内,不能干预合作组织的内部事务。必须将自上而下的推动与自下而上的努力相结合。 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支持和优惠,促进合作组织在经济上逐渐自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在16日开幕的“促进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这样说。
李剑阁表示,长期以来,中国大多数小规模农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高度分散状态,这种状况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视和支持不断增强。特别是刚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更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前,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从总体上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较低,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合作紧密性不强,功能和作用还比较有限。
“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培养农民的互助合作精神,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将始终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李剑阁说,在促进中国农民合作经济发展方面,他强调以下观点:
第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是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能建立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不能侵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自主权,更不是脱离这个基础去另搞一套。
第二,坚持把农民自愿、农民受益作为出发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目的是富裕农民。农民是发展合作经济的主体。要始终做到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农民入社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不搞行政干预;对社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第四,坚持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组织,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中国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坚持世界普遍接受的合作社的各项原则。同时,又要重视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考虑中国独特的历史背景和国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可能是一个模式,一个标准。必须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实际,循序渐进地推进。
据主办者透露,2004年以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小农适应全球市场发展项目办”合作,对浙江、陕西、山东、河南、甘肃、安徽、四川、河北和吉林等9个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展开了大规模的实地调查,在四川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进行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培训暨试点推广活动,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系列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在此次会议上正式发布,以征求各方意见,共同探讨如何促进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自组织能力。
为期两天的研讨会由合作双方联合主办,约有100位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级官员、专家学者和国际机构的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其中,外方有美国农业部副部长托马斯·多尔率领的专家代表团及来自加拿大、荷兰、日本、德国的专家。 (责任编辑:李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