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姜丽 孟峰记者张宏兵)日前,记者从扬州市国土局获悉,由该局起草的《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经扬州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划拨供地曾经是政府供应土地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供地方式。 由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支付成本方面的差异,在参与土地市场交易、实行土地资产动作等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
即将实施的《办法》主要由“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三部分组成。同时明确了2种情况下可以在转让后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者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它住房依法转让的。
《办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过程中的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一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二是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住宅用地暂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暂按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是经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现土地市场价格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四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用途的,已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租金的,仍执行原标准,租金最低保护价调整后,从调整后次年按新的标准执行。五是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土地进行收购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现行的收购政策进行补偿。
对原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办法》明确:满足一定条件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