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5年过去了,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一直没有出台。 |
本报讯 记者从国家版权局一权威人士处获悉,广播电台、电视台所使用音乐(原创除外)的版权费用问题,已经进入“解题”快车道: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制定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预计明年正式出台。今后每年针对广电系统的版权收费规模可达上百亿元。
该人士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主席王立平、副主席谷建芬日前向全国人大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议案,国家有关部门已经作出“尽快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一个大事”的批复。 王立平不仅是作曲家,同时也是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
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中,曾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然而,5年过去了,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一直没有出台。
因为收费标准还未出台,所以对整个广电系统的收费规模还不得而知。但据有关人士参考香港已经实行的标准推测,理论上收费规模每年可达到上百亿元。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次由国务院法制办制定针对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是国家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一个重要进步和标志。(李国华 华夏时报) (责任编辑:魏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