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反映:我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目前,在每月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我每月可以拿到720元工资。这720元还包括180元的饭费补助,因此我每月的实际工资仅为540元,低于现在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认为饭补不应包括在最低工资内,向老板反映,他却拿出一份1998年本市关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而拒不给我看现行规定。对此,我该怎么办?
回复:12月17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方面了解到,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640元。同时,三类项目不得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分别是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等。对于这三类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对刘先生提到的180元饭费补助,劳动保障部门解释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309号文)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所指的“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也就是说,用720元减去180元之后为540元,刘先生拿到的工资为540元,实际上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640元。
同时,刘先生的老板给他拿出1998年本市关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而拒不出示现行规定的做法,是不对的。由于刘先生取得的工资实际上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刘先生可以拨打本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寻求劳动保障部门的进一步帮助。
本报记者 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