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售房合同中并未约定延期办房证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延期为业主办房证381天。12月17日记者获悉,虽然双方没约定违约责任,开发商同样需要依法担责。
2003年10月,张某以32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大东区北海街一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在同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给张先生,并在180日内(即2004年6月29日之前)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业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协商处理。令张某没想到的是,开发商直到2005年7月15日才办好产权登记,他的房证办理整整拖延了381天。张某认为开发商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3.7万元。开发商则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书方面的责任。张某已交付全部购房款,在进住房屋使用后,开发商未能将办理产权证书的有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张先生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沈阳中法判决开发商支付给张某自2004年6月29日起至2005年7月15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以购房款总额计算。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没有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数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报记者王野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