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崔洁 肖水金 丁晓头 记者帅勇)村民组长未经村民同意,擅自将其保管的32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日前,经高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这名村民组长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42岁的周某是高淳农民。2000年年初,他被选为所在村村民小组组长。2003年4月,因该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该村民小组因此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44万元,由周某负责保管。但在2004年2月至4月间,周某未征得村民同意,私自将其中的32万元借给刘某等3人从事营利活动。高淳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很快查明了周某挪用公款,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以挪用公款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周某虽是村民组长,但身份还是个农民,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检方为何指控其犯下挪用公款罪呢?
高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继友日前接受采访时介绍说,针对村级自治组织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等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定罪处罚。根据这条立法解释,周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检方的起诉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此案宣判后,周某也表示认罪服判。据了解,周某获刑后,高淳检方根据群众举报,又对4起“村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展开了调查。
记者了解到,诱发“村官”犯罪的一个直接原因是,绝大多数村级财务账目混乱,甚至没有账目,这给了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高淳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徐新顺说,这个现象已引起检方关注,该院为此还专门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监管,防止集体财产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