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存款"蒸发" 银行认为已尽证件审查义务
本报讯 60万银行存款被人冒领,警方调查发现,真假身份证照片、住址及发证机关均完全不同。
这种情况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昨日上午,这起离奇存款被盗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60万存款被同名冒领
2001年3月5日,家住天河区的邹女士在某银行天河支行开设了一个活期账户,并按规定设定取款密码,先后存入200多万元。
2003年10月,邹女士突然发现账上60万元不翼而飞,急忙向银行反映该情况。银行查询记录后称,这60万元两个月前就被“邹女士”取走了。
这个结果让邹女士大吃一惊,银行也觉得很蹊跷,双方决定报警处理。同时,邹女士将该银行告上天河区法院。
据警方查明,取走60万元的“身份证”,所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编号虽与邹女士身份证记录相符,但字体、发证机关、住址、照片均不一样,匿名女子持存折到该银行开设了电话转账业务,然后到该银行新港支行开设了与邹女士同名的账户。同年8月31日,这笔款项通过电话银行被转入新港支行,同一天,这笔钱被分三次在该银行江南支行同福西分理处取走。为此,天河法院中止审理此案,以等待警方的结果。
但直到今年2月10日,警方侦查仍然没有突破,在邹女士要求下,天河法院恢复审理该案,并于今年10月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这笔钱是被转到新港支行后在江南支行取走的,天河支行在这一过程中并无过错,至于假身份证,法院认为,银行其不具备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能力,而只进行表面的形式上的审查,因此驳回邹女士起诉。
银行未发现证件问题
判后,邹女士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在昨日二审中,邹女士提出,钱被盗走的根本原因就是银行允许小偷开设电话转账业务,而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未经储户允许就将“凭密取款”变成了电话转账。
但银行方面则辩称,当时对方是用身份证和存折来变更的,对此他们不能拒绝。根据相关规定,他们对身份证只须尽形式上的审查,因此银行方不存在过错。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吴秀云 实习生蒋结桃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