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2月17日讯 在一起合同纠纷中,深圳某电子公司(简称电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几份传真件,欲证明山东皇明太阳能公司(简称皇明公司)违约在先,结果一、二审法院均判其败诉。原来,传真件只是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12月16日,德州中院对该案强制执行。
2003年1月18日,皇明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合同,由电子公司为其加工制作综合自动化立体仓库及相关设备,总价款530万元。当年1月22日,皇明公司依约向电子公司支付预付款212万元,而电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却于2004年12月以皇明公司违约在先为由发来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皇明公司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法院判令电子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在审理中,电子公司反过来状告皇明公司,声称他们曾积极采购原材料、设计设备,但皇明公司于2003年5月打电话通知其暂停执行合同。后他们多次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联络皇明公司,催促依约履行合同未果,这才造成了合同得不到履行。电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04年8月10日、9月15日、9月16日关于多次催促皇明公司履行合同的三份传真件。皇明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德州中院认为,传真件作为传真机传输形成的复印件,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充分。因而在不能证明皇明公司违约的情况下,电子公司没有按约履行,应视为违约。因此,德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电子公司返还皇明公司预付款2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1.08万元。一审判决后,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4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