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工人报案牵出千万元大案
2006年4月13日,怀宁县高河镇下岗工人丁某来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受熟人相邀,投资江苏观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据称能够快速赚钱。2006年2月16日,丁某到该公司安庆服务中心汪芳胜处投资了16组(每组3000元)共计48000元,3月2日按照他们的“规定”按时返还了1760元。 在汪芳胜等人的吹嘘,蛊惑下,初尝甜头的丁某于3月17日又投资了7组共计21000元,但到4月份的返还日再无音讯了。丁某感觉上当受骗了,遂即报案。该大队对其报案非常重视,随即展开初查,并很快获知在安庆、怀宁等地类似投资的人很多,投资额很大已超过千万元,有集资诈骗犯罪的嫌疑。于是,该大队将初查的基本情况向县公安局汇报,同时逐级上报也迅速进行,市委书记韩先聪等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此事,尽快揭露事实真相。市、县公安局领导要求经侦大队打破建制,抽调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的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尽快破案,尽可能多地为群众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按照各级领导的指示,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由分管的副局长潘节标担任专案组组长,经侦大队大队长丁宏生任副组长,从国保、经侦大队等大队抽调精兵强将参加办案,随即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汪芳胜等人正式立案侦查。
施谋略 专案组首战告捷
经过两个月的外围调查取证,专案组决定对汪芳胜、丁亚玲夫妇实施抓捕,经侦查得知他们长期租住在合肥市螺丝巷一带,具体地址不详。专案民警们挥师合肥,他们早出晚归,顶风冒雨,对地处偏僻的合肥东部螺丝巷一带进行地毯式调查,用了一个星期的时间,终于查到了汪芳胜夫妇的住址,却没有找到他们本人。无奈,专案组委托合肥市的同行们继续对汪芳胜夫妇的住址布控后,又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查到了汪芳胜夫妇的联系电话号码,并利用这个号码研究制定出了一个诱捕方案。6月13日,丁宏生大队长以某投资者的身份给汪芳胜打电话说是由南京回来路过合肥,有关投资业务方面的问题要当面向他请教,并成功将他们夫妇约至合肥海鲜大酒楼508包房。当天下午6时许,当他们刚迈进房门时就被早已守候在此的专案民警们戴上了手铐,于当晚押解回怀宁县公安局。
连夜分别突审汪芳胜夫妇后,第二天上午,专案组领导主持召开紧急会议,部署下步工作,决定成立四个小组,对汪芳胜团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展开全面侦查:追捕组,全力追捕团伙其他成员;审讯组,对已抓获的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进一步审讯,深挖犯罪,扩大战果;调查取证组,负责查清该案的资金流向,同时全力收集这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证据;追赃组,负责控制追缴该团伙名下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损失。同时,对该团伙的办公室及涉嫌犯罪的场所进行认真仔细的搜查,查获他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关合同、票据、会议记录,财务处理决议及各种帐册等一大批书证物证。
一张悉心织就的法网蓦然散开,一支寒光凛凛的利剑已蓄势待发。
追捕组果断出击,很快摸清了李春霞、王改玲、刘长柏、陈远宁等四名团伙成员的落脚点,6月28日晚,随着专案组领导的一声令下,追捕民警先后将这四名犯罪嫌疑人一一抓捕归案。审讯组对汪芳胜夫妇逻辑缜密、防不胜防的审讯攻势,让久经社会历练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不得不颓然俯首,抖落出一串串关系案件侦破进展的实情……
剥茧抽丝揭穿真相
经侦查:2005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汪芳胜夫妇及丁桂萍(另处)、丁亚凤(另处)以营利为目的,在怀宁县高河镇设立江苏观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庆服务中心,丁亚玲担任安庆市场部业务经理。2005年12月,丁亚萍、丁亚凤在安庆市大观区设立投资点。汪芳胜负责怀宁服务中心具体工作,并发展了李春霞、王改玲、刘长柏、陈远宁为“业务经理”。这四人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监会审批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共500多人积极宣传江苏观方公司的实力和消费者业务员化,固定消费群体的模式。以与观方公司签订兼职销售员用工合同和办超市为名,推销一种流通渠道大卖场建设方案,以“滚雪球”的方式运作,按照2780元或3000元为一组、9个月或6个月期间连本返利的投资形式,并附加保健品,化妆品为赠品,采取33%、26%短期高额回报、并以15%或380元一组提成给区域经理、服务中心、业务经理、业务员等为诱饵,自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3月30日,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这个犯罪团伙就疯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0多万元。此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法类似传销,汪芳胜夫妇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网织了庞大的金字塔式非法吸收存款组织体系。他们的上线是江苏观方公司(现已被南京警方查处),他们的下线是四名业务经理,业务经理下面还有几十名业务员,最底层才是数百人的普通客户。由于资金的大进大出易引起人们的警觉;汪芳胜于2006年元月在农行系统开通了“网上银行”,他将非法吸收来的存款通过“网上银行”打到上线公司的帐户上,同时又将下线的手续费(或提成)和利润通过“网上银行”返还给客户。
全新的案件全面的挑战
如果说抓捕汪芳胜等6名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展示了怀宁经侦民警的神勇气魄,那么,艰难复杂的查证工作则可谓是一场智与谋的考验。查证工作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如何选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如何对案件准确定性?因为此案所涉专业性较强,而且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是新型犯罪手段,这些都给查证工作增加了难度。怀宁经侦大队这支年轻的队伍(2004年7月组建)面临着一场攻坚克难的挑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公安机关查办集资诈骗一类的犯罪案件每年都不在少数,而怀宁“4.13”专案无论从涉案范围、规模、作案手段和方法的隐蔽性、欺骗性、复杂性,还是涉案人数、社会影响在我省乃至全国也是罕见的,因而,可供专案民警借鉴的经验及案例也极为有限。面对如此多的困难和巨大的压力,专案组全体民警坚持每天例会研究案情制度,并就相关问题开展讨论。同时,专案组领导还带领专案组民警边干边学,学以致用。一方面,专案组邀请了县银监局有关工作人员举办了金融业务知识讲座,购买了相关的经济和金融类书籍,全面掌握相关实体法、程序法,银行票证知识、银行票据种类、票据内容要素及操作流程。另一方面,专案组还根据业内人士建议和查证工作的需要,以江苏观方公司所在地南京市和大多数客户所在地怀宁县为立足点,并分别从这两头开始连线查证,以便从中掌握、锁定、查实这个团伙从事犯罪活动的手法、规律、特点和犯罪证据。
通过夜以继日地工作,专案民警在最短的时间内明确了工作思路:以调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线,带动其他问题查处。
在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后,如何快速有效地获取犯罪证据,又成为专案组接下来遇到的又一道难题。在经济犯罪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往往并不需要多少时间,但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其犯罪,则比一般刑事案件要难得多。一组数字、一张纸片或一个签名,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的作用都不可小视。而要面对“比猴子还精”的经济犯罪嫌疑人,专案民警除了要具有过硬的法律和业务素质外,还要有细致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江苏观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集资诈骗活动涉及全国18个省市,涉案总金额高达2.4个多亿,许多地方案发后,由于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查处,已直接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投资客户群情激愤,要不回投资款就对他们的上线采取过激行为,找不到上线的就找有关单位或当地政府,采取非法手段催要投资款,以致有些地方多次调动武警部队来维持秩序。汪芳胜团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不例外,其业务遍及湖北、合肥、安庆等地,投资客户达5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调查取证的工作量极其巨大。如果按照常规的思维模式和侦查套路,根本不可能达到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提出的“迅速查处此案,及时揭露犯罪真相”的要求。
在如此紧迫的办案时限和艰巨的工作任务下,专案民警集思广益,他们通过对前期已经掌握的相关材料的缜密分析,提出了“以点带面抓两头”的工作思路,从江苏观方公司和怀宁等地投资客户入手“解剖麻雀”,进而很快就摸清了汪芳胜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操作方法和工作模式。
本案时间虽然跨度不大,但牵涉人员多,嫌疑人有逃避打击的经验,犯罪证据保存少,加之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和出于个人和小集体利益考虑,调查取证阻力大,困难重重。有时为了查证一笔投资款的单据,专案组民警往往要多次往返外省市。尽管如此,专案民警始终坚持对党、政府和投资客户负责的态度,认真查证每一新线索,每天工作量都在十多个小时。
2006年5、6月期间,专案组民警六下南京,五上合肥、蚌埠、淮北等地,在当地经侦部门协助下,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从江苏观方公司追根溯源,全面调查该公司非法吸存问题,在南京,专案民警一去就是十多天,查找复印江苏观方公司涉案的有关材料,并多次审讯羁押的该公司负责人戴国顺、郑坤等人,以查清“江苏观方”在怀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部犯罪事实。在请求省公安厅协调的同时,专案民警多次与南京警方协调,要求他们在案情进入起诉程序前对扣押冻结的“江苏观方”涉案财物按比例返还,以最大限度减少安庆地区受害人损失。另外,专案组对受害人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同时展开,当时,安庆地区的大部分投资人还蒙在鼓里,不知受骗实情,于是专案组又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出通告,通知受害人尽快到经侦大队报案,以广泛收取相关证据。
在前后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专案民警询问了100多名证人,搜集了58卷(8000多页)的书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证据。由于制定了周密的侦查计划,使案件查证工作得以高效有序地开展,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查清了汪芳胜团伙的犯罪事实,确定了相关责任人,为全案的胜利告破夯实了基础。与此同时,专案组还协同有关部门对汪芳胜团伙帐户上的现金和轿车等资产进行了有效控制,并直接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达到了公安部为经济案件提出的“打击犯罪,控制资产,挽回损失、维护稳定”的要求,为保一方平安做出了贡献。
目前,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汪芳胜等6名犯罪嫌疑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曹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