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8日讯 同样是预订商品房,同样是中途想退房,结果却大不一样:张先生如意退了房且拿回了全额订房款;顾先生退房不成功,订房款能拿回多少还是个未知数。
市民张先生和顾先生前段时间分别到两个不同的房产开发公司预订看房,在同一天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同样交上了10000元的订房款。 近期两人因房屋的朝向和房屋结构等原因,在相隔不长的时间内分别向房产公司提出退房要求,均遭到拒绝,两人又在同一天投诉到王舍人消协,要求房产公司退房返还订房款。
消协调查发现:张先生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与房产公司约定的订房款标称为“订金”,且房产公司出具的收据注明为预售房款;而顾先生合同中的约定是“定金”,出具的收据上写的也是“定金”。基于上述事实,消协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房产公司将订房款全额退还给了张先生,而对顾先生的退款要求,全额退款的可能性不大。
“定金”与“订金”虽是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定金”是具有一定法律含义的法律用词,在合同的履行中如果交“定金”者违约,则“定金”不能复得。收“定金”者违约,则应双倍返还。而“订金”在法律上并未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含义,“订金”的作用及含义需当事人进行约定,未约定“订金”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的作用相当于预付款。如果收“订金”方违约,只能是将“订金”原数额返还,如果交“订金”方违约,在没有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订金”应如数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