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2月18日讯 近日,李先生拿着济南市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欠自己的80万元。而他之前并没有经过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法院就为其启动了执行程序。原来,他在当初借钱给王某时,就到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今年初,王某因经营需要,向李先生借款80万元,愿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后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李先生让王某明确同意,在合同中加上了“如借款期限届满不能还款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然后对此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借款期限届满,王某无力还款。公证处为李先生签发了执行证书。李先生凭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省去了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
公证人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其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构可以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用途广泛,借款合同、各种借据、欠单、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为内容的合同等均可。通过办理此种公证,可对债务人构成约束,债权人起码在法律上掌握了主动权。其最大的好处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节省了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是债权人保障合法权益的捷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