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知“死”不报 侵犯“知情权”
法院判家长监护不力,负全责,两被告侵犯知情权,向死者家属赔偿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法制网报道
三个未成年人相约去游泳,一人因不识水性而溺水,另外两人在抢救未果的情况下,因为害怕没有呼救求助,结果溺水者不幸身亡。 死者家属以两名生还者救助不力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对此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事发 同伴溺水 隐瞒真相被起诉
2005年4月27日,原告谭某之子小谭13岁 与被告小姜14岁 、小王15岁 三人相邀到福建省沙县大池垄水库游泳。小谭不幸溺水,小姜、小王虽极力抢救但未获成功。当时,两人未向周边的人呼救。见小谭溺水沉入水库后,小姜、小王十分害怕,遂商议隐瞒此事并将小谭遗留的衣物进行焚烧。次日,谭某之妻张某向小姜、小王询问小谭的去向时,二人谎称不知,后因小谭的父亲谭某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小姜、小王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才交代了小谭溺水的经过。2005年4月30日,小谭的尸体被村民打捞上岸。
谭某认为,如果小姜、小王能尽力救助,小谭不致于溺水身亡。于是,他将小姜、小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8224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判决一无义务救人
沙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谭的自身因素及其父母监护不力是导致其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小姜、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小谭溺水,已采取了抢救行为。由于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在自行实施抢救未果的情况下,因心理恐慌和害怕没有向他人呼救求助并未存在过错,因为法律亦未规定二人负有向他人呼救求助的特定义务,而且原告主观推断如果小姜、小王向他人呼救小谭就一定能幸免于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二 侵犯了知情权
法院同时认为,小姜、小王在小谭溺水后共同焚烧其遗留的衣物,并对原告采取欺骗的方式隐瞒小谭溺水真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酌情确定二被告各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该笔赔偿款由二被告的法定监护人承担。 (责任编辑:李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