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淳民政局替撞死流浪汉索赔被法院驳回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多方联系后,死亡男子身份仍然无法确定,交警部门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中陷入了困境。
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司机王某驾驶车辆,将一流浪汉撞跌在机动车道内,迎面驶来的机动车从流浪汉身上碾轧而过,致使其当场死亡。这个流浪汉的身份同样无法确定。由于肇事司机多次催促警方来处理事故,高淳交警大队找到高淳县检察院咨询解决办法。
今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下达了两份《检察建议书》,提出建议:由民政局代两名无名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几天后,民政局将两起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两流浪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
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是否“撞了白撞”?在检方的支持下,南京高淳县民政局替死去的流浪汉维权,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今年4月,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在南京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隔8个月,法院作出了判决:因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尽管如此,高淳县民政局成为全国第一个为流浪者维权的民政部门,起到破冰示范作用,随后,全国不少法院都受理了类似的案件。
民政局为何主动打官司
在今年4月案件开庭审理时,民政局方面就对记者表示过,他们这么做,并不是为了出风头,而的确是有充分的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这里所说的‘救助’,不应狭义地理解为仅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还应当包括流浪乞讨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的法律上的救助。”民政局方面是这样理解“救助”一词的。事实上,这也是民政局在法庭上的主要理由。
检方的《检察建议书》也在某种程度上给民政局增添了开创先河的勇气。据检方透露,事发后,当地公检法部门和民政局对此事反复磋商、讨论,最后认为这个法律上的空白,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具备权威性、执行力和公信度。反复权衡之后,才决定由最适合当原告的民政局出面起诉。
法院经过了长达8个月的审理,终于给出了判决。乍一看,民政局似乎白忙活了。
法院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高淳县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法律依据在意料之中,处理结果在意料之外。”南京镜湖律师事务所的陈秋林律师是高淳县民政局在此案中的代理人。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他表示心情较为复杂。
他承认,民政局代流浪汉维权,法律上的确存在着躲不开的障碍。“《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政局与流浪汉之间,显然是行政单位与个人的关系,这不能算是民事关系,而是行政关系。这样说来,法院认为民政局无权起诉,完全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然而这样的处理结果也让陈秋林心有不甘。“流浪者也是公民,他的近亲属不出现,或者近亲属没有了,那么他的死就是白死吗?如果撞流浪者能白撞,那么法律是不是默认这种违法行为呢?”
专家称救助体系有盲点
但是更多人认为,民政局并没有白忙活,民政局起诉的目的已经达到。“民政局的起诉行为不在输赢,目的是引起社会对这部分特殊人群的关注。”“民政局打这个官司的初衷就是作一次尝试,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对完善我们的救助体系、填补法律漏洞,起到积极的作用。”早在起诉之时,高淳县民政局人士就这样表示。
“法院不能开创法律,而只能维护现有的法律,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更能引起整个社会的思考。”一位行政法专家说。
“关于对未知名流浪汉车祸身亡的法律救助制度,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也是目前社会救助体系暴露出的盲点。民政局作为原告为该部分群体维权,这一尝试的出发点毫无疑问是好的,但就其是否享有诉权引发了广泛争议。如何为这部分弱势群体维权,由哪个部门行使?这是我们立法、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样的事由,在不同的法院产生了不同的审理结果,我们的司法实践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是到了必须作出抉择的时候了。”法官在审理完此案后,同样发出了类似的感慨。(通讯员高研
快报记者马乐乐)
【新闻链接】流浪汉被撞死救助站诉讼获赔
今年6月6日,湖北省宜昌市的卢某开车撞死一流浪汉。此后,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今年11月14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卢某以及他的工作单位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卢某和单位支付无名流浪汉赔偿款6.2万元。结案后,民政局将赔偿款存入专门账户。
流浪女遇车祸民政代理索赔成功
2005年9月18日,洪某驾二轮摩托,在安徽桐城境内将无名流浪女撞倒在地,随即驾车逃逸。随后,陈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经过此处,将倒在东侧车道内的流浪女碾轧,造成流浪女重伤。2006年4月17日,安庆市永正法医鉴定所评定流浪女的损伤已构成一级伤残。桐城市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桐城市民政局极为重视,6月30日,该局作为无名流浪女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洪某、陈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58413.08元。
法官对此案十分重视,多次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解。最终,三名附带民事被告共同赔偿162500元(含医疗费)给桐城市民政局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由其对流浪女予以妥善照顾。(据新华网)来源: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