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处置了大量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金融不良债权。但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性,出现了某些资产处置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与被处置企业人员合谋,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所拍卖金融不良债权,并最终获取处置变现后巨额资产的严重违法行为。 而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以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上一直处在探索之中。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南通市粮油公司不良债权处置贪污案,对惩戒此类经济犯罪提供了很好的判例。
直击全国首例不良债权贪污案
2006年7月,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通市粮油公司不良债权处置贪污案。法院最终按照出资份额对2名涉案人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进行折算,一审判决两名被告犯贪污罪,判处吉某有期徒刑6年,陈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各10万元。两被告非法所得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6年9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法院对两被告的判决,将两人贪污所得赃款改判返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这起不良债权贪污案的查处,是一个多方携手合作、共同打击新型犯罪的成功范例,在举报人和审计、检察人员的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下,使得将目光瞄准国有企业债权、企图钻法律漏洞侵吞国有资产的不法分子得到严厉制裁。而被告人的最终获罪也标志着我国司法实践对以“债权”为侵犯对象的犯罪行为的惩治破冰。
2004年,审计署安排各特派办对全国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全面审计。期间,接到群众举报,南通市粮油公司,一个资产总额账面数为4000多万元(包括担保企业)的企业,在只有一名总经理陈某参与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被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通项目组打在一整体资产包中,经有关上级部门批准,最终在异地上海以361万元的低价拍卖。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根据署领导批示,结合审计工作,对南通市粮油公司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展开调查。
通过深入工作,审计人员不仅发现南通粮油公司同时以其他几个公司的面目出现,并有几套账册,几块牌子一套班子,存在转移资产和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同时还找到了揭开公司原总经理陈某犯罪事实的突破口,这就是购买资产包的南通润宇经贸有限公司是以陈某正在上学的儿子和其妻嫂及另外一名神秘人物的名义注册设立的,而实际负责人是陈某。此后对2家评估会计事务所和拍卖单位上海某拍卖有限公司的调查发现,由某会计事务所负责的评估材料,没有粮油公司当时董事长的授权,报送的材料也没有加盖该公司章。而上海某拍卖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固定拍卖地点,基本属于一个“野鸡”公司,该公司以1%的低费率从资产管理公司获得拍卖权,然后再从被拍卖单位获得4%的高额费用。随即,审计人员又找到因资产处置失职已被南通粮油公司罢免总经理职务的陈某和已调离资产公司的吉某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核实取证。通过延伸审计和核实,审计人员初步判断,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借不良资产处置之机吞噬国有资产的行为。由于粮油公司原总经理陈某瞒报情况,隐匿资产;评估机构不遵守执业规范,随意评估,造成评估结果与实际资产价值严重背离。加上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的不作为,使得资产管理公司所拥有的粮油公司1705万元实际有效资产,通过虚假评估和拍卖,被陈某和另一神秘出资人(审计认为此人代表的应是吉某)私下成立的公司以361万元的低价购得,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2004年10月,南京办将审计调查发现的南通粮油公司陈某涉嫌贪污公款问题的案件线索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考虑到犯罪地点在南通,该院随即作为督办案件移交南通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又考虑到在本地审理可能产生的干扰,最终将案件交给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理。
接到案件后,如东县检察院制订了一份较为详实的案件侦查方案。由于审计基础工作扎实,使检察人员省去了立案前需做的大量基础性工作。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人员不断与审计人员联系沟通。由于审计移送的有关陈某涉嫌贪污的资料已相当全面,使审讯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陈某进行讯问,很快得到了其与吉某合谋故意的证词。有了这个突破,吉某在资产处置中的失职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吉某的犯罪行为渐渐浮出水面。法院最终认定,吉某和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被瞒报低估的资产和被隐瞒漏评的账外存款合计人民币389万余元,通过设立公司、串通拍卖的手法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吉某对犯罪目的得以实现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陈某对犯罪的实施起次要帮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两人贪污犯罪的数额虽然特别巨大,但考虑到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和吉某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因此,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李寿媛余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