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顾雏军案进入了最复杂的“挪用资金罪”质证阶段。公诉方昨天新披露3笔共计4.55亿元的“挪用资金”。顾雏军在法庭上表示:企业间的资金流转存在,但不能就说成是挪用资金。
公诉人此前就已认为,2002年6月至2005年4月间,顾雏军指使姜宝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江西科龙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科龙)及扬州亚星客车的资金,4项犯罪事实如下:
2002年7月18日,顾雏军伙同张宏挪用江西科龙9000万元,作为顾雏军注册江西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金,该款至今未能归还;2003年8月21日,顾雏军伙同张宏挪用江西科龙7500万元,用于偿还格林柯尔天津厂在建设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的贷款,该款至今未还;2003年6月17日至20日,顾雏军伙同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江西科龙4000万元,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部分款项至今未还;2005年4月25日,顾雏军伙同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用于归还格林柯尔系列公司的欠款及银行贷款,至今未还;另外,2005年4月,在证监会对科龙电器违规经营作调查期间,顾雏军为掩盖其挪用江西科龙资金的事实,多次指使张宏、曾俊洪从江西科龙、深圳科龙采购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总计挪用资金2.28亿元。
而这一次公诉书新披露了3笔共计4.55亿元的挪用资金:
2002年7月18日,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江西科龙9000万元作为注册江西格林柯尔的资本金;2003年8月21日,挪用江西科龙7500万元,用于偿还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2003年6月17日,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江西科龙4000万元,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而上述款项中除第三笔归还部分外,其余至今尚未归还。
顾雏军辩护律师李贵方认为,从目前控方给出的证据,看不出顾雏军犯有挪用资金的罪名。
据悉,该案的质证阶段本周结束并将进入辩论阶段,辩论结束将休庭一段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