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人欧端阳赔付原告四川洪雅湘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61万元。据了解,这是眉山市第一起竞业禁止案件。
2002年6月,欧端阳、黄进湘、张文进3名湖南人在洪雅县高庙镇工业园区出资188万元,成立了四川洪雅湘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黄进湘占公司股份48%,任公司董事长,欧端阳占公司股份32%,任总经理。
公司生意红火,欧端阳看到了生产此类产品的利润,便于2003年10月在雅安荥经县成立了湘蜀电化总厂,生产同类产品,将湘洪化工公司的“关系”“转移”到了其湘蜀电化总厂。湘洪化工公司瞬间出现了产品积压、停产、亏本出售产品等一系列灾难性打击。而此时另两个股东还蒙在鼓里。
2004年3月25日,黄进湘将其在湘洪化工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万红湘。万红湘申请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欧端阳依旧负责公司经营工作。之后湘洪化工公司终于发现了欧端阳另外开厂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事。湘洪化工公司股东会要求欧端阳将其在湘蜀电化总厂所得盈利归湘洪化工公司,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欧端阳拒绝董事会决议,并向湘洪化工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湘洪化工公司没有同意。
2005年8月10日,湘洪化工公司一张民事起诉状递交到了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竞业禁止义务期间来看,欧端阳成立湘蜀电化总厂应是“任职期间”。判决欧端阳赔付湘洪化工公司16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共计48580元。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崇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本案中,只要欧端阳具有总经理身份,又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的业务,其收入就应归公司。
(廖文凯周坤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