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小武)16日,吴多禄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拿到了一份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以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当为由,驳回吴多禄对海口市人劳局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的海人劳保行复(200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此前,吴多禄因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劳局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的《关于吴多禄同志要求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向海口市人劳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劳局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海人劳保行复(200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撤消了龙华区人劳局作出的《关于吴多禄同志要求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确认吴多禄与原海口市新华区文化站存在工作隶属关系,人事编制在原海口市新华区文化站,确认吴多禄符合退休条件,责令龙华区人劳局给予办理退休,并补发吴多禄此前的应得工资。该行政复议书于2006年1月23日送达龙华区人劳局。在法定期限内,龙华区人劳局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基于上述事实,海口市人劳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华区人劳局不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应由海口市人劳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多禄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属主体不当。
法院认为,个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主体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间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双方的争议不是民事争议而是行政争议,双方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综上,吴多禄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其申请不予支持。
据了解,海口市人劳局负责吴多禄退休问题的有关负责人此前早已明确表态,由于特殊原因,该局暂不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多禄被迫无奈才于个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遭驳回后,吴多禄表示他已陷入迷茫:“我手里拿着的海口市人劳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却形同一张废纸。我试图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捍卫我的正当权益,但却处处碰壁,我该怎么办呢?”吴多禄希望法律界人士及社会上的热心人能为其指点迷津,可拨打本报热线电话31656006、65883500与本报记者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