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苏东华)12月18日下午,记者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截止期限2006年12月31日,从2007年1月1日后收到的购房款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应按规定征税。
三次延长房产税收优惠
据介绍,从1999年7月29日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三次延长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2000年5月8日,国家专门针对海南积压房地产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年。到2001年底,我省仍有大量的积压房地产还未处置,有关部门向国家极力争取,国家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两年。到2003年底,国家又再次延长两年,支持我省的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至此,我省实施8年多的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即将结束自己的使命。
据悉,自实施优惠政策以来,截止今年10月底,全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共8.5亿元,减免契税约5亿元。
明年购买处置房不再享受优惠
据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我省积压房地产在2006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与此同时,根据房地产交易的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根据有的房地产销售所采取的分期付款、银行按揭方式的特殊性,因此,对纳税人在2006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积压房地产,在2006年12月31日前收到的预付购房款达到30%以上(含30%)的,其2007年5月31日前收到的预付购房款未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2007年1月1日后收到的购房款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应按规定征税。
据了解,2007年6月30日前,纳税人销售积压房地产,符合减免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结束
据统计,我省自1999年开展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以来,至今年10月止,全省已处置闲置建设用地2.3万多公顷,占闲置土地总量的98.17%;积压商品房销售和启用已达444.2万平方米,占空置商品房总量455.76万平方米的97.6%;停缓建工程批准复工建设的项目涉及原规划报建面积1608.17万平方米,占原规划报建面积1631万平方米的98.6%。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已结束,影响我省房地产业发展的积压房地产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为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提供了广阔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