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余言 记者张璐)几辆渣土车午夜在土场取土,突然发现土场收费员身受重伤躺倒在地。由于无法确定肇事车辆,伤者死亡后事故责任也无法认定。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对这起蹊跷的交通事故作出判决,死者家属获赔29.7万余元。
去年底的一天午夜12点多,张某驾驶一辆隶属于武汉某公司的渣土车到雨花台区一土场取土。紧随张某之后进入土场的是两辆南京牌照的渣土车。进入土场前,土场收费员殷某按惯例向车辆收取土票,但张某未予理会,径直驶入。等待卸土期间,张某又把车往前挪了20米左右,后面的两辆车也随他往前开出。突然,有驾驶员发现地上躺了一个人,众人仔细辨认,竟然是收费员殷某。殷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土场内路面颠簸不平,事发时又在午夜,张某等在场驾驶员都没看到是哪辆车撞倒了殷某。交警根据事故现场车辆的位置固定、排查分析,并对现场痕迹进行鉴定发现,“张某车的前保险杠左侧附有与殷某所穿大衣颜色与种类相同的纤维”,并且“殷某衣服上提取的轮胎花纹痕迹与张某车的左前轮胎一致”。结合殷某的死因,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的车辆为肇事车。
据此,死者殷某的家属将张某及肇事车辆所属的武汉某公司告上雨花台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仅凭交警部门的推断不能确定殷某是被渣土车撞死的,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应由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警方的推断认定,张某未交土票驶入土场,殷某走进场内向其索要土票,可张某的渣土车突然向前行驶,带倒了站在车边的殷某并碾压致死。
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无法确定这起事故发生的全部事实,也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不能确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张某与武汉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殷某的家人29.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