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煤业公司两年隐瞒7起死亡事故追踪报道
河南省煤监局严罚责任者11人
今天上午,记者收到河南省煤监局2006年12月13日作出的《对济源煤业公司和济源市济嵩煤矿隐瞒多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确认:济源煤业公司自2004年2月到2005年9月,发生5起事故,死亡5人;济嵩煤矿在2005年8月发生1起事故,死亡1人。 事故发生后,济源煤业公司和济嵩煤矿隐瞒不报。
济源煤业公司两年隐瞒7起矿工死亡事故一事,经本报6次报道,国家安监总局主要领导多次批示,河南省煤监局及下属豫西分局、济源市煤监局会同当地的公安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先后4次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过程进行了调查。济源煤业公司为了掩盖事故真相,处处设阻,采取作假欺骗和花巨款不让死者家属说真话的手段,妄图阻止调查,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
河南省煤监局为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违法行为,使有关人员深刻吸取教训,对济源煤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齐百红等11名相关责任人提出了“行政记过、行政撤职、党内警告、留党察看、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由公安机关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系列处理意见(详见图表);并依照规定对济源煤业公司和济嵩煤矿罚款70万元;对其中4名事故责任人各罚款5万元;而且要求济源市政府在当地报纸等媒体上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记者同时从河南省煤监局了解到,2004年8月,举报反映矿工郭振宏在济嵩煤矿井下触电死亡,但“济源市公安机关也没有查出郭振宏的死亡原因,由于当班工人早已离开该矿,去向不明,无从寻找,郭振宏的尸体早已火化,无法做进一步的尸体检验,就目前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郭振宏系触电死亡”。
我为什么要坚持报道
记者手记
7起事故7条生命,济源煤业公司和济嵩煤矿的事故责任人为了私利竟隐瞒了这些事故,因为这些矿工的生命在他们的眼里是那么地无足轻重,以至于拿出区区3.6万元的补偿金,就可以从一个年逾70的孤寡母亲手中“买走”她儿子李正友的生命。
然而,事故责任人又可以“大方地”拿出近三十万元的巨额“封口费”,塞给死亡矿工陈援朝、张建延、郭振宏的亲属,企图掩盖事实真相以逃避应有的惩罚,一直做着“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白日梦。
金钱虽然可以暂时堵住死者亲属的口,但永远抹不去失去亲人者的心底痛苦。为了这7条生命在事故责任人手握的金钱面前拥有起码的尊严,因此我要坚持报道。
本报最早披露出济源煤业公司两年隐瞒7起死亡事故后,国家安监总局主要领导多次批示查办,各级调查组4次核查,然而事故责任人依然作假欺骗,摆出一副“耍浑”的抗拒态度:反正我死活不认账,有本事你就查,查不出来就是记者造谣,报社瞎登。
这是必须要面对的现实和窘境,报道,调查组第一次核查结果只有“1起事故属实”;再报道,第二次核查结果也只有“4起事故属实”;还有3起未能查清。虽然我有承担“报道不实”的勇气,也可以“报道基本属实”而收笔,但此时已不是我个人的荣辱之事了,为了捍卫新闻真实的理念和维护报社的名誉,因此我要坚持报道。
几十名知情人冒着各种可能发生的危险,向记者提供了济源煤业公司瞒报事故的准确线索;原公司保卫处长方明波只因分送了披露此事的报纸,先被撤职,后两次遭到“不明身份”歹徒的殴打致伤,至今只能躲避在外。为了不辜负这些知情人对新闻媒体抱有的信赖和众多读者的期盼,因此我要继续报道。
在拉拢不成的情况下,我在采访中被人跟踪过;被人逐一宾馆地查找过;更有人向我泼出了一盆盆脏水……
我采访报道新闻事实真相都在阳光之下,而有人泼出污水却只敢躲在暗地里进行,其实黑白输赢此刻早已泾渭分明。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和职业道德,因此我要继续报道。
在报社的支持下,在国家安监总局、河南省煤监局的关注和查处下,济源煤业公司两年隐瞒7起矿工死亡事故一事几经周折,今天终于有了权威的调查处理结果。虽然这个结果还有遗憾之处,但它毕竟使社会正义最终得以彰显,也最终证明了用金钱编织的谎言是隐瞒不住矿工失去生命的事实。
济源煤业公司受处罚人员情况一览
杨建华 公司安全生产部部长 行政撤职、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公安机关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处罚
杨同义 公司副总经理 行政记过、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苗伟财 公司副总经理 行政记大过、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树林 公司副总经理 行政记大过、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社文 公司工会主席 建议依法罢免其工会主席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 佩 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行政撤职、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公安机关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处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齐百红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黄领群 公司济嵩矿安全矿长 行政撤职、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段安平 公司济嵩矿生产矿长 行政撤职、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王二兵 公司济嵩矿矿长 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后已辞职,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由公安机关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处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曹道前 公司济嵩矿实际控制人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公安机关依据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 薛子进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