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修订草案)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妇女享有的多项权益进行保护,其中明确规定,今后,我省将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贫困妇女生育有望获救助
处于生育期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其各项权益经常会受到侵害,草案为杜绝这类事件发生,禁止对妇女的歧视,首次明确规定,今后任何单位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及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自定标准歧视妇女。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疾病等检查。同时将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贫困妇女生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等。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草案为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不得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草案为此还作出了详细的说明,禁止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手段,迫使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妇女离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纠缠、骚扰妇女。禁止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违反该规定,对妇女权益造成伤害或实施家庭暴力的,草案在法律责任中明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