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的《湖北省检察机关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检察官办案过程中,如存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立案前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造成一定后果;在看护被调查对象或者押解、看守、审讯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因过失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等等,都将受到作检查、通报批评、处分、取消评先资格等责任追究。
该办法还对过错责任人作了规定,如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构成过错责任的,由承办人自己承担;因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出现的过错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构成过错责任的,主要决策人负主要责任;凡因失职、失教、失察、失管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办案过错问题的,领导应当承担责任。(记者梅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