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局重申:“三费一金”不计入年所得
广州地税重申2006年度所得达12万元者须在明年1至3月间自行申报个税
新快报讯 (记者 任国庆 通讯员 王凌)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出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引》,明确全市2006年度所得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2007年1月至3月间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达到12万元即须按规定申报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应包括12万元本数,只要各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即须按规定申报。此前有媒体报道的“超过12万元才需申报”的表述并不准确。
广州市地税局重申,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以下三项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2.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境外所得;3.按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税后工资”应换算为税前所得申报
根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下岗再就业人员等可享受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个税减征优惠,转制破产企业人员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补贴(退职费)等也有一定数额的减征优惠。另外,部分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或劳动报酬时,以“税后工资”形式兑付。对此,市地税局表示,该类所得应按规定换算成为税前所得,一并申报,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或已由雇用单位支付的税款,视同已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可免费领取或下载申报表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自行申报所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陆续分放在市内各区办税服务厅,市内部分中介机构、银行、邮局网点也将摆放申报表。纳税人可到各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和中介机构免费领取,或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下载申报表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