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和平]:
记者朋友们,上午好!
今天的发布会是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举行的。发布主题是:通报近年来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协作配合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关情况,为此,我们专门请来了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女士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局长蔡忆莲女士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所谓洗钱,简而言之就是把“黑钱”合法化。洗钱是经济领域的重大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和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依据我国刑法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犯罪行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工作。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机构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不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建立跨部门反洗钱工作机制、完善反洗钱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下面,请韩浩副局长向大家通报近年来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协作配合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关情况,然后回答记者的问题。
[韩浩]: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非常高兴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志一起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
洗钱是经济领域的重大犯罪行为。它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和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及信息网络高速发展情况下,国际社会中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并同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密切交织,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近年来,国际社会普遍重视打击洗钱犯罪,各国通过开展反洗钱工作,追踪、冻结和没收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及其非法收益,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了其他严重犯罪活动。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在建立跨部门反洗钱工作机制、完善反洗钱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特别是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近年来,公安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的工作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破获了一批重大案件。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破获了广东省汪照案、福建省蔡建立和蔡怀泽、广西黄广锐案等洗钱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还通过办理金融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对所涉及的洗钱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并通过对犯罪所得的调查和没收,为国家和人民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针对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一些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地下钱庄,公安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多次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行动。
今年以来,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部署指挥下,广东、上海、内蒙、北京、辽宁、黑龙江等地破获重大地下钱庄案件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4名,缴获冻结资金折合人民币5800多万元,涉及非法经营资金达140多亿元人民币。例如,今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成功破获了一起新加坡人在上海经营地下钱庄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等4人,并查获大量银行存折、交易凭证、账册及印章等涉案书证物证,冻结涉案资金690多万元人民币。经查2004年以来,罗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上海租赁的住宅内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两地间的汇款和货币兑换业务,其业务范围涉及我国25个大中城市,非法经营额达到50亿元人民币。
第二,不断加强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建设,形成打击合力。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取得成功。我国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已召开了两次工作会议。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联席会议总体框架下不断加强两部门的反洗钱合作。
2005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派驻了联络员,负责双方在案件调查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目前已收到初步成效。可疑交易线索工作是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合作的重要内容,在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和充分尊重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双方不断加强线索的移送和核查工作。2005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确立了情报会商制度。
2006年以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共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举行了十次情报会商,对100多起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线索进行了研判,对其中43起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部署开展核查,并从中破获了一批重大案件。此外,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也对当地人民银行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开展的核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2006年9月,浙江宁波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根据一起可疑交易线索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外汇案件,抓获叶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冻结非法资金折合人民币1700余万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从2005年5月以来,这些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本人或他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巨大。其中部分外汇提供给绍兴、慈溪等地的民营企业,用于其在境外的民营企业家在境外的活动。另外,经对其外汇资金来源的调查发现,一些外贸企业出于逃税考虑,直接将低报出口货款以外汇现钞形式携带入境,或直接收取入境外商的外汇现钞货款,由上述犯罪嫌疑人兑换人民币后,在国内市场买卖商品出口。
第三,不断加强反洗钱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都十分重视反洗钱队伍的组建工作。2002年4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成立了洗钱犯罪侦查处,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洗钱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一些省市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也陆续建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局,履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等职能。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2006年又实现了本外币反洗钱工作的统一。为建立一支高素质反洗钱工作队伍,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注重加强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相互派员参加培训班和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提升反洗钱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2003年和2006年,公安部经侦局先后举办了两期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反洗钱培训班,对一线办案民警进行反洗钱专业培训,提高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水平,并邀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专家去讲课。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还开展了反洗钱的网上培训,利用网络操作便捷等特点,加强对经侦民警的日常培训。中国人民银行在举办的反洗钱培训班中也邀请公安机关的人员参加。
第四,大力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树立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十分重视加强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的协调与配合。2004年10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公安部等部门积极参加的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的组建工作,并作为创始成员国在该组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我国在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地位。2002年以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其他部门的支持下,为我国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做了大量工作,经努力,2005年1月,我国正式成为了该组织的观察员。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下,包括公安部在内的有关部门顺利完成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现场评估工作,公安部还与国外境外的警方在警务合作、情报交流、追赃缉捕、对策研究、业务培训等多个层面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不断加大对潜逃境外的洗钱犯罪分子的追捕力度,探索与国外警方执法合作的新渠道。
据统计,2002年以来,公安机关共协助国外境外警方调查涉嫌洗钱的犯罪案件达400多起。明年公安部将与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修改完善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确实发挥派驻联络员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反洗钱调查工作水平,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可疑资金交易线索的核查工作,力争在实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位朋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各国在经贸、人员等方面的交往日益频繁,跨国的资金流动速度明显加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济生活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仍大量存在,诱发洗钱犯罪的因素将进一步增多,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今后,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武和平]:
刚才韩浩副局长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协作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情况向大家做了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牵头单位,蔡忆莲副局长长期负责这项工作,有一些情况可以在回答各位记者朋友问题的时候再向大家进行介绍。下面的时间请大家根据刚才发布的内容提出相关的问题。
[中国妇女报记者]:
我有三个问题,第一,当前洗钱活动主要有那些手段?第二,群众如何预防?第三,金融机构应履行什么义务?
[韩浩]:
当前,国内外的洗钱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第一,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于转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第二,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就是我刚才讲到的,不法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地下钱庄是我国部分沿海和边境地区出现的非法的金融组织,它从事买卖外汇、跨境转款等非法经营业务活动,滋生和助长贩毒、走私等严重的犯罪,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我国政府严厉打击和取缔地下钱庄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
第三,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把黑钱洗白。
第四,通过现金的走私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的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第五,通过投资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购买商品房,投资房地产等方式进行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
第六,利用进出口的贸易进行洗钱,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的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第七,利用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洗钱。为达到把“黑钱”“洗白”的目的,有些不法分子使用支票存入资金,然后将其作为证券期货市场内受获得资金转移,有的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的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
作为公民如何来防范洗钱犯罪?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认清洗钱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然后加以防范。洗钱犯罪对老百姓个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是间接的,它主要是对社会带来以下四重危害:危害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的非法清洗“黑钱”金额甚至超过了政府的预算,导致政府对经济发展的预测错误,而且政府的经济政策容易因为这个引起失误。此外,洗钱者选择反洗钱体制薄弱的国家的某一个行业进行投资,其目的就是为了掩饰资金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一旦达到了目的,就会迅速地把资金撤回,巨额资金的输出和转入不仅导致了这些行业的动荡,而且会为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带来很大的隐患。这是第一个危害。
第二个危害,洗钱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帮助犯罪分子实现对非法所得的合法占有,洗钱犯罪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犯罪分子通过各种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收益,然后又利用这些黑钱进行更多、更进一步的犯罪活动。
第三个危害,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而且损害了金融体系的信誉。许多黑钱是通过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进行清洗的,由于被清洗的黑钱都是大笔的转入和转出,长期如此就可能导致银行合法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的开展;而且洗钱活动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从而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和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危害。
第四个危害,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所谓资金的外流,就是特指违法违规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资金外流通常都伴随着国有财产化公为私,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以及走私、逃税、骗取国家外汇各种犯罪活动,进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和外汇的流失,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在特定的条件下,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至于老百姓应该如何预防这种犯罪?要特别提高反洗钱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反洗钱的意识。此外,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还有不要轻易地将一些身份证件转借给他人,否则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来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洗钱。
关于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履行义务的问题,下面请蔡忆莲回答一下。
[蔡忆莲]:
金融机构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有这么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内控制度。这个内控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一,建立内部的控制环境和控制措施;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应该对员工进行持续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三,合规和审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要有体系的评估和评价。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三个很重要的方面,这三个方面就构筑了反洗钱的三道防线,这也是反洗钱的基本制度,这三个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二是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三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这是三道防线,这三道防线构筑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屏障。
[香港无线电视台记者]:
第一个问题,你们在调查的过程中是否发现一些犯罪人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洗钱的活动,或者是涉及到一些香港人?第二个问题,我们过去听到一些案件,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赌钱,把黑钱洗白,发现这个问题你们如何打击呢?
[武和平]:
我先把原则告诉大家,港澳两地和内地警务合作方面依据有关的法规规定开展,在反洗钱等方面都作出了一定规定。香港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协助和授权下,特区政府可以和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做出适当安排。实践当中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香港和其他国家的刑事司法机构,二是香港和内地以及澳门的司法机构。基本法对这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香港的反洗钱工作和内地相互协助,司法合作也在司法实务中不断完善。澳门也非常重视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和与内地的合作,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与内地、与香港也签署了大量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的协议。澳门司法警察局与内地的执法部门还建立了关系,就银行业务方面,双方互相派驻培训,交流有关情况。
至于刚才这位朋友讲到是不是涉及到港澳反洗钱的犯罪,有些个案的确涉及到了。
[韩浩]: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办理许多走私、金融诈骗和涉税犯罪案件中也确实发现了一些洗钱的活动,一些犯罪嫌疑人采取洗钱的手法,将犯罪所得转移到港澳等地。比如说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还有大家知道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贪污挪用巨款,这些犯罪分子都是将这些赃款通过香港转移到境外。我们大陆和香港警方在打击洗钱和其他经济犯罪方面都有非常好的合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法制日报记者]:
我国每年洗钱犯罪的总额能达到多少人民币?我国近几年洗钱犯罪主要呈现什么样的态势?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还是保持平稳?
[蔡忆莲]:
具体的数额,我们没有做过很精确的统计,但是国际上有一个数字,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他一些权威组织提供的一个数字,是GDP的3%到5%,具体在某一个国家,情况是有区别的,我们国家没有做过具体的统计。
因为反洗钱工作在我国起步相对晚一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实际上全面展开是在2002年,至今有4年的时间,这4年的时间,我们在逐步完善法律制度、规章,金融机构根据法律规章进行检查,打击犯罪。我们也逐步在和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由于我们的工作时间也比较短,所以犯罪上升还是下降了的问题,现在从曲线上还不能完全描绘出来。这个工作刚起步,需要一个阶段才能够评价出来。
[东方早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现在有些贪官外逃的时候,经常把贪污的资金通过银行等渠道输送到境外或国外,反洗钱机构是否监控了相关信息?第二个问题,贵州灭门惨案,公安相关机构已经作出了一个结论,但是由于这个案子影响非常大,死者家属还有社会舆论都有不同的意见,不知道公安部对此会做出什么样的回应?
[武和平]:
关于贪官贪污贿赂的资金通过洗钱方式转到境外,从打击实践上看,洗钱犯罪属于下游犯罪,对上游犯罪具有一定的支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立法机关对于刑法的洗钱罪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洗钱犯罪有七大类上游犯罪,它们和洗钱直接相连,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第一,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第二,毒品犯罪;第三,恐怖活动犯罪;第四,走私犯罪;第五,贪污贿赂犯罪;第六,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第七,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在刑法上都有具体的罪名,这七类犯罪和我们刑法的第312条“窝藏、转移赃物罪”又相互呼应。
这里有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法律规定的是明知是黑钱,你去参与这个活动,这个“明知”怎么解释呢?这个“明知”不是以确知为限,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解释,既可以是确定性的认识,他知道是黑钱,他参与这种洗钱犯罪,掩盖、隐瞒,然后改变了钱的性质,变为合法了。也可以是可能性的认识,这两者都属于明知犯罪,包括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到的,贪污贿赂、贪官携款外逃。我们通过加大对洗钱打击的力度,对这类犯罪是一个控制和遏制,也是我们现在打击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意义。从危害性上我们要遏制这种危害,大的是两个危害,一个是破坏我们的经济安全,一个是诱发犯罪。打击洗钱犯罪的意义,也从下游堵截遏制了上游犯罪。
[北京晨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是关于《反洗钱法》的。第一个问题,《反洗钱法》颁布之后,引起社会很大的反响,它堵住了外逃贪官转移金钱的途径。在《反洗钱法》颁布之前,有哪些外逃贪官转移金钱的途径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反洗钱法》堵住了哪些在以前被视为不构成犯罪的途径?第二个问题,《反洗钱法》将在明年1月1日实施,在它颁布之后到明年1月1号实施之前,是否有贪官提前外逃的情况?公安和金融部门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在《反洗钱法》实施之前有哪些临时措施?
[蔡忆莲]:
《反洗钱法》给反洗钱行政部门一个权利,即48小时的资金冻结的权利。在《反洗钱法》实施之前,我们通过将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核查,由公安机关在他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堵截。
[武和平]:
刚才那位记者关于贵州的案件,当地公安机关把作案的动机、案件的性质都做了具体的介绍。
[中国警务报道记者]:
各级公安机关对于反洗钱工作有些什么具体的责任,他们做了什么具体的事情?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一些基层部门在破获贩毒、走私等案件的时候,如何能够配合好反洗钱的工作?
[韩浩]:
当前我们国家对洗钱罪的判例还比较少,但是公安机关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既通过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对所涉及的洗钱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又以反洗钱为切入点,对一些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取得了一些成效。为什么说我们的判例比较少?因为1997年的《刑法》实施后,由于《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上游范围比较窄,主要构成要件为“明知”,以及法条竞合、吸收等法律原则和举证困难的很多问题,大量洗钱犯罪活动最终没有以洗钱犯罪罪名进行起诉,而是以其他的罪名给予了打击。比如对于从事地下钱庄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有协助贪污、走私等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以非法经营外汇罪来定罪处罚的。
举个例子,2006年3月,我们局接到了一起可疑资金交易的线索,这个线索称2005年12月丁某及其亲属的账户收到从香港及巴基斯坦汇入的约233万美元,并结汇约820万人民币,随后用于购房、购车消费。经北京市公安局经侦部门调查,丁某是北京某外运公司的业务经理,2005年初,香港某公司经理找到这个丁某,许诺如果丁某将其公司的海运业务交给他代理,可以给他最低2.5%的回报。丁某将公司代理的部分海运运输项目分包给该香港公司。后来香港公司的经理将共计170万美元的好处费给了丁某。目前,我们查明这个情况后,把丁某涉嫌受贿案件交给检察机关,现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正配合检察部门对此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我想,随着《反洗钱法》的进一步出台完善,针对洗钱罪的犯罪的判例还会进一步增多。
[新加坡海峡时报记者]:
关于新加坡人在上海经营地下钱庄的案件,这个是不是涉及外国人的最大的洗钱案件呢?除了这个,最近几年有没有更多的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另外,他们五个犯罪人都是新加坡人,他们现在在哪儿?你们挽回了多少钱的损失?你们怎么破获这个案件的,有没有和新加坡警方合作?目前会不会和新加坡警方加强合作?
[韩浩]:
涉及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从事地下钱庄的案件,这不是最大的一起。具体的案例,回头我们再单独了解。
[燕赵都市报记者]:
中国政府前不久宣布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外资银行开放,外资银行到中国来肯定要以盈利为目的,它们会有一个揽储的业务,然后放贷获取利润。这样会加速银行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到明年2月份的时候,中国公民可以到外资银行去存款。这些银行大批地涌入中国以后,这些洗钱的渠道就会增加,犯罪分子可以直接到外资银行去存钱,达到他们藏匿黑钱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中国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管理中资银行会比较便利,但是外资银行的独立性,会对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增加难度。此前,经济界人士也是这样认为,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会增加中国政府查获黑钱藏匿的难度。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蔡忆莲]:
根据中国对WTO的承诺,到2006年末全面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这位记者提的这个问题,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后,都是同样接受中国监管当局的监管,同样也要履行反洗钱义务。我刚才介绍的客户的真实身份,还有客户资料和交易的保存制度,以及大额的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这些外资银行是同样要履行的。而且通过近三年的反洗钱监管实践,外资银行也是进行现场检查的。
你刚才说到的渠道的增加,目前我们反洗钱的工作,根据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我们接收中资银行报告,同时也接受外资银行的报告,如果以外资银行作为洗黑钱的渠道,我们也是可以通过监控系统反映出来的。
至于是不是增加了反洗钱的难度。我认为外资银行反洗钱的监管工作也是我们监管的新的课题,我认为我们通过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应该可以逐步地解决这些问题。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
从2002年到2006年都没有打击洗黑钱的数额的统计,是不是有什么困难?新的法律实施之后,这个法律填补了哪些漏洞?另外,我看你们有关地下钱庄的问题,说是冻结资金和实施非法经营数额差距很大,是不是冻结资金的时候发生什么困难,所以不能把所有的非法经营资金都冻结呢?
[武和平]:
关于统计类别的问题,刚才韩局长做了介绍。97年的刑法规定三种犯罪,其中把“黑钱”合法化归为洗钱犯罪,当时《刑法》在立法的角度比较窄,主要是三种,一个是毒品犯罪,一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有一个是走私犯罪。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发现洗钱犯罪的危害性日益增强。随着打击力度的增强,人大立法机关又增加了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四大类,包括非法掩饰、隐瞒,把黑钱合法化的犯罪行为都列在洗钱犯罪打击范围内。在此之前不是没有打击,也不是没有这方面的案例,而是统计口径不一致,像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诈骗犯罪都按照这几个罪名来统计了。
按照新的立法机关的要求,我们现在的统计口径调整了。随着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我们将会把情况披露给大家。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密切相关,比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他们的犯罪目的之一就是要经济实力,要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包括贪污受贿罪,还包括恐怖活动,他们也是需要资金支持的。所以,随着对下游的洗钱犯罪的打击,最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候,就应该把他们的非法财产没收。从这个角度讲就是釜底抽薪,把下游犯罪遏制住,对上游犯罪是一个更好的遏制和打击。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
口径不一致,现在是三个,1月1日之后是7个,按照现在的说法,那三个有没有打击犯罪的数据?另外一个问题,你们冻结了资金,跟涉及犯罪的资金差距很大,是不是有什么困难,所以不能把犯罪经营的所有金额都冻结?
[韩浩]:
冻结的资金,是当场冻结的这些资金,你说的几十个亿,为什么跟它差距大,比如经营地下钱庄要一年、两年的时间,是他经营的交易量,是这么一个概念。
[华尔街日报记者]:
你提到有七种罪行,哪一种罪行是最严重的?第二个问题,洗钱犯罪,涉及美国的有没有什么案子?
[武和平]:
关于七类犯罪哪一个严重?法律有明文规定,要依法打击,这七类对我们来说,只要存在,就要打击,发现线索就要查证。刚才我讲到,“9·11”及其他恐怖组织活动发生之后,人大立法机关就根据形势变化,把恐怖犯罪的洗钱和非法所得的转移列入打击反洗钱工作当中,立案查处。
[韩浩]: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三任行长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将近6亿美元,后来通过香港地下钱庄洗钱到美国,在美国购买了豪宅,后来经过中美双方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已经把三个行长,一个主要的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国,这是中美执法合作的一个成功的案例。另外两个人的遣返工作还在谈判当中。
[武和平]:
今天上午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记者朋友们提出的问题,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黄成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