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八一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李汉中涉嫌受贿案重审宣判,李汉中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其女婿温垂权也因受贿罪获刑5年。
李汉中,1939年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大专文化,原系新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0年退休。
温垂权,1968年出生于乌市,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珠海市。
2005年12月27日,乌市检察院指控李汉中、温垂权犯受贿罪,向乌市中院提起公诉。2006年2月9日,李汉中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李汉中受贿103万,其女婿温垂权共同受贿85万。4月11日上午,乌市中院对新疆八一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李汉中涉嫌受贿案一审宣判。宣判后,两人当庭表示上诉。
2006年8月,自治区高级法院以原判认定李汉中、温垂权共同受贿住宅一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6年10月,乌市中院重新开庭审理了该案。
此次检察机关对李汉中、温垂权的指控与第一次相同,两人在法庭上的辩解也和第一次相差不多。
乌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汉中身为国有企业的领导,在履行管理国有财产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地位所产生的影响,与温垂权相互勾结,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价值56万余元。
另外,李汉中先后两次单独收受贿赂合计11万余元,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汉中、温垂权共同收受叶某所送皇冠牌3.0走私车和欧米茄手表及姜某5万元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李汉中通过温垂权完成收受叶某贿赂的行为,温垂权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重审后维持第一次审判结果。
二被告当庭表示上诉。(记者孙懿)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