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元甲》名誉侵权案庭审争辩激烈
被告称霍元甲属“公用”不受司法保护
法制网记者 李松 黄洁
今年年初,由香港著名武打明星李连杰主演的影片《霍元甲》公开放映,但之后不久该片却因故事情节涉嫌歪曲霍元甲的民族英雄形象,被霍氏子孙以侵犯霍元甲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涉案被告有10名之多。 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是继天津“荷花女”案之后又一起死者生前名誉权纠纷案件,因此备受关注。
原告:影片内容与实际大相径庭
霍寿金,据称是霍元甲长子霍东章的第四个儿子,也是霍元甲在国内惟一健在的孙子。今年1月25日,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公开上映,霍寿金也观看了这部由李连杰主演的影片。
但令霍寿金疑惑的是,影片虽以霍元甲为名,但内容却与真实情况大相径庭。影片中将霍元甲描写成了一位从小生性好斗,成人以后为争“津门第一”而好勇斗狠,乱收酒肉徒弟,甚至滥杀无辜的一介江湖武夫,而且还因错杀旁人,招致老母、独女被仇人残忍杀害,成为无父母、无妻子、无子女的落魄流浪汉。虽然影片后半部分表现了霍元甲浪子回头,彻悟武学精神,但这却都源于一个与其关系暧昧的盲女的帮助。
在霍寿金看来,如此的情节安排实在与自己祖父一代武学宗师的形象相差甚远,在多次与影片出品方及发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霍寿金将包括电影的制作方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人李连杰等10名被告推上了被告席,以侵犯霍元甲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霍元甲早已进入共有领域
针对霍氏子孙对影片的指责,10名被告在答辩中提出,《霍元甲》一片通过了广电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的审查,获取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摄制、发行和公映等均有合法手续,影片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侮辱、诽谤情节,不构成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害。而作为艺术作品,《霍元甲》艺术地诠释了一个艺术形象的成长过程,属于艺术创作和批评自由的范畴。同时,过世已96年的霍元甲,早已进入共有领域,因此其近亲属应该给予电影制作者及表演艺术家更大的宽容。
原告:声明纯属虚构也不能免责
在影片《霍元甲》是否侵权的问题上,被告方认为,“影片《霍元甲》有助于增进海内外观众的理解和认同。影片描写霍元甲的转变过程无可厚非”。
对于被告方“《霍元甲》是故事片,在声明纯属虚构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象征、对比、反衬的描写手法”的辩解,原告方代理人指出,艺术的夸张和虚构也应该有底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应该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可以判断影片本身存在侵权内容,仅凭一个“纯属虚构”是不能免责的,不能以艺术的名义规避法律的约束。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均表示拒绝调解,因此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