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九江县丁家山矿段铜硫矿于2005年7月21日被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行政许可给私营企业九江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开采。这一消息让一直在申请补报该矿区范围开采权的国有企业九江矿冶总公司震惊不已:因为该矿段范围早已于1996年被九江县政府依法处理暂搁置开采争议,政府对双方争议矿区范围也作出具体批准。 面对省国土厅的这一行政行为,九江矿冶总公司提出异议,随后将省国土厅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省国土厅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据了解,该案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江西省第一例行政许可案,更是第一例行政机关败诉案。目前,该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发现金矿
丁家山矿段遭遇无证开采
丁家山矿段、列石山矿段和长埂山矿段组成九江县丁家山铜硫矿区,位于九江县港口镇境内,山下蕴藏着大量的铜硫矿石。而国企九江矿冶总公司的前身九江地区丁家山铜矿,组建于1970年。
1975年1月,当年的九江地区丁家山铜矿经批准作出了《第一期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第一期扩建工程以列石山矿段已探明的贮量矿山扩建为基础,丁家山矿段、长埂山矿段的矿床列为第二期和第三期扩建工程,原九江地区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以浔指(1975)第16号和第42号文批准确认该初步设计。1987年底,赣西北地质大队在丁家山矿段60米以上发现了九号铁帽型金矿。洗心桥乡政府得知后,在1988年4月,组织人员对丁家山矿段上部的铁帽型金矿进行无证开采。从此引发九江矿冶总公司与洗心桥乡对该矿段金矿的开采争议。
洗心桥乡擅自进行无证开采后,九江矿冶总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依法申请补办核定该矿区范围。1989年4月14日,由于丁家山矿段上部的金矿与下部的铜硫矿没有明显的过渡带,九江市人民政府、九江市县矿管局等有关部门多次进行协调,由九江矿冶总公司作出让步,九江市计委以(1989)基字第24号批复铜硫矿和金矿分权定期开采,明确丁家山矿段上部的铁帽型金矿由洗心桥乡开采,丁家山金矿下部以及规划区内的铜硫矿体仍由九江矿冶总公司统一规划开采,给洗心桥乡开采丁家山金矿的时间为12年。其后,九江市矿管局以(1991)15号文对市计委24号文处理争议予以认定,当事双方履行市计委决定金矿无须联营。
据介绍,1996年2月1日,九江县政府对《九江铜硫矿矿区范围及开采范围图》和《洗心桥乡丁家山金矿区及开采范围图》作出处理意见:九江铜硫矿与九江县丁家山金矿暂搁置丁家山矿段的铜矿开采争议,此次仅认定丁家山金矿在该矿段开采铁帽金矿的矿区范围,限金矿最大开采深度+65米标高以上。同年5月6日,省地质矿产局在该图上对《九江铜硫矿矿区范围及开采范围图》和《洗心桥乡丁家山矿区及开采范围图》盖章加以核准。在当事双方《采矿申请登记表》上载明矿区范围的批准机关是九江县政府,发证机关意见一栏中省国土厅载明同意批准《1/5000九江铜硫矿矿区范围及开采范围图》和《1/2000洗心桥乡丁家山矿区及开采范围图》。由此决定县政府处理暂搁置争议两图两表是对市计委、市矿管局处理争议两个文件的依法界定。在金矿服务期12年届满,九江矿冶总公司即可据此申请补办。
●金矿倒闭
私企竞拍取得金矿区开采权
几年以后,由洗心桥乡经营的丁家山金矿合并到九江县铁门坎金矿,并更名为九江县铁门坎金矿丁家山分矿。2003年,由于该金矿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九江矿冶总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3年9月16日,报纸刊登了九江县铁门坎金矿丁家山分矿矿业权拍卖公告。在看到这一拍卖公告后,该公司立即查看了拍卖文件。让他们感到不解的是,该拍卖文件回避了60米以下铜硫矿争议归属的详实资料和说明。鉴于这种情况,九江矿冶总公司立即向省国土厅提出了拍卖质疑,按照规定,竞拍变更法人名称变更权利附图应是原破产企业权利附图的继承。但该质疑并未使省国土厅中止拍卖活动的继续进行,拍卖结果由第三人以900多万元价格竞拍得九江县铁门坎金矿丁家山矿区采矿权、采选矿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然而,拍卖不到1年,省国土厅就以协议许可的方式将丁家山金矿下部的铜硫矿许可给第三人,其理由是:上下需要统一开采。对此,九江矿冶总公司提出质疑,依据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规定,既然上下需要统一开采,2003年就不应该切块拍卖,现在切块拍卖后又扩大拍卖标的没有法律依据。
●产生纠纷
暂搁争议矿区范围被许可开采,江西省国土厅成被告
九江矿冶总公司于2005年3月7日以《关于申请办理原九江丁家山铜矿丁家山矿段开采手续的报告(九矿冶字眼2005演07号文件)》向省国土厅矿管处提出:申请办理原丁家山铜矿丁家山矿段+60米以下开采权的相关法律手续,恳请贵处既尊重矿山历史,又着眼矿冶未来,予以批准并及时批复。该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份文件是该年3月18日递交的,但之后却杳无音讯。
2005年9月1日,九江矿冶总公司没等到省国土厅答复申请的批复,等来的却是省国土厅采矿证已下发给第三人的回函。省国土厅同意第三人将矿区范围的开采深度变更为156米至-300米标高铜硫矿,并向第三人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该证记载许可第三人开采的矿种为金矿、铜硫矿。
对于省国土厅作出该行政行为,九江矿冶总公司认为省国土厅为第三人变更行政许可属于违法操作:没有依法履行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前告知的义务,剥夺了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他申请人同等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2005年3月申请不予准许的理由以及救济的权利等。
对于九江矿冶总公司提出已经于2005年3月就提出申请这一问题,省国土厅表示,他们是2005年8月8日才收到的,并且有省国土厅矿管处的两名处长的签字。省国土厅认为,批复给第三人的矿也是属于小型矿山规模;同时,九江矿冶总公司并不是利益关系人,省国土厅作出的行政许可不仅实体合法,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
撤销省国土厅颁发给第三人的采矿许可证
2005年10月14日,九江矿冶总公司以不服省国土厅对第三人的采矿范围扩界许可行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同年12月7日,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省国土厅的行政行为。
当年12月22日,九江矿冶总公司向西湖区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西湖区法院裁定,由于该案件被告为省政府直辖行政单位,又是矿产经营权争议,案情复杂,应当由南昌市中级法院管辖。今年1月18日,该案件被移送南昌市中级法院审理。
4月18日,南昌市中级法院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开庭。经过双方的主张,合议庭认为该案件的争议主要围绕三个焦点问题进行:1、丁家山铜硫矿区矿山规模;2、原告递交申请的时间;3、被告行政许可的程序问题。并一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查明。
争议焦点之一:丁家山铜硫矿是否为中型矿山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表示,根据省国土厅核收备案的赣国土资认储字眼2003演04号《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认定丁家山矿段+65米至-300米标高间截至2005年3月底止,保有铜矿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矿石量为85.24万吨,铜金属量为5906吨,硫铁矿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矿石量为213.12万吨。按照《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铜的储量属于小型矿山规模,但硫铁矿已经达到中型矿山规模。铜和硫都是省国土厅批准给九江县金丰矿业公司主采的矿种。
同时,2004年12月6日,省国土厅作出的赣采复字眼2004演0201号同意第三人变更矿区范围的批复中,该厅给出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为2年。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规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为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由此可知,省国土厅审批时,已经是把批复的矿区作为中型矿山认定的。因此可以确定第三人变更后的矿床规模为中型矿山规模。
记者了解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穴一雪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该细则第39条: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38条的规定执行。
争议焦点之二:省国土厅收文时间是何时
对于九江矿冶总公司递交报告的时间,法院查明证据后认为,原告主张是3月18日递交的,虽然被告以该厅矿管处两位处长的签字时间和回复的时间主张原告是8月份才递交申请的,但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收到原告的申请时,应当出具注明收文日期和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既然被告否定在3月18日收到该文,则应提供注明收文日期和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现被告只能证明其处长的签字时间和回复时间,法庭视被告举证不能。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3条规定,原告向被告矿管处递交的申请报告,即使不符合提出申请的法定形式,但也不影响其已经向被告提出了申请的事实,其属于被告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的事实。
争议焦点之三:九江矿冶是否属利益关系人
对于省国土厅是否在程序上违法这一问题,南昌中院认为,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矿区范围图》,但被告向法院递交其对第三人作出采矿许可时的审批资料中并没有第三人的《矿区范围图》,而只提交了一份《矿业权分布图》。第三人递交的证据中,也没有原开采深度+65米标高以上的《丁家山金矿区矿区范围图》。
法院表示,无论是原告申请补办列石山矿段的采矿许可证是向矿管部门递交的《九江铜硫矿矿区范围及开采范围图》,还是当时洗心桥乡办理丁家山金矿采矿许可证时递交的《洗心桥乡丁家山金矿区及开采范围图》,关于丁家山矿段开采争议的记载是相同的。原告是丁家山矿段开采争议的利益关系人有据可查。
另外,处理矿区范围争议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而该案双方当事人矿区范围批准机关是九江县政府。这也表明省国土厅对该矿区范围争议没有处理的职权,属于越权越位。
南昌市中级法院于今年7月27日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对有争议的丁家山矿段铜硫矿的开采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知原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告却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将丁家山矿段铜硫矿的采矿权许可给第三人。被告的行政许可程序不合法,该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法院对原告九江矿冶总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省国土厅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省国土厅2005年7月21日颁发给第三人丁家山矿段60米以下-300米以上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
●二审开庭
是否“重大利益”关系人双方展开激辩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省国土厅及第三人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省国土厅在上诉状中提出,被上诉人不是涉及上诉人行政许可的“直接”、“重大利益”关系人,所以无需通知被上诉人听证,自己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有事实、有依据,程序合法。
11月14日,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开庭。九江矿冶总公司在法庭上认为,尽管竞拍取得的法人主体名称变更了,但暂搁争议矿区范围待县政府终裁的两图两表不能变;省国土厅从来没有批准将丁家山矿段规划给洗心桥乡金矿和原九江县铁门坎金矿开采(金矿为1993年才获金矿开采批文),第三人竞拍取得的是金矿区开采权,无法律依据直接对暂搁置争议矿区范围申请变更扩大。九江矿冶总公司在金矿服务期届满申补暂搁置争议开采范围于法有据,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律支持,有浔指(1975)第16号、42号文批准的初步设计书,有市计委和市矿管局两个处理争议文件佐证,有县政府和省国土厅同意裁决核定矿区范围两图两表为凭,只要涉及该暂搁争议范围的行政行为,无论九江矿冶总公司是否申请,随时都应是直接涉及的重大利益关系人和申请人。省国土厅行政许可不仅程序违法,而且行政实体违法,涉嫌超越和滥用职权。
对于法庭上第三人代省国土厅补充的一份国土资厅函眼2006演590号《关于办理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九江矿冶总公司认为,第三人代为上诉人举证违法无效;再则,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不是司法鉴定和司法解释机关,进入诉讼期间,无权临时下发复函并介入,该文件没有法律证明效力。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在等待二审法院的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进展。(来源:中国江西网 文/记者叶伟)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