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2月19日讯 根据安排,2007年2月1日起,省城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开始向合法经营点配送货品;限放区内,从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起,零售单位开始供应市场,市民可以购买到合格的烟花爆竹。拟于2007年春节期间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12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逾期不予受理。
同往年相比,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约减少10%。根据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只能在各自区域内开展批发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济南市烟花爆竹经营区域分为限放区、章丘市、历城区(限放区外部分)、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和平阴县7个区域。
烟花爆竹的零售场所也有明确规定: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有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机关、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布建安全条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申请单位应提供工商部门发放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新申请个体工商户应持《名称查询卡》);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制定了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现场检查合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