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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是否“撞了白撞”?在检方的支持下,南京高淳县民政局替死去的流浪汉维权,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高淳县法院日前作出了判决:民政局不具备当原告的资格。
(12月19日《现代快报》)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看到高淳县民政局败诉的消息,我的第一个疑问就是,这符合法律一贯坚持和追求的公平原则吗?其实在案件审理之初,学术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就是民政局是否有资格替流浪者维权。果然不出所料,法院最终还是以民政局没有资格驳回了这一特殊诉讼。表面上看,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因为民政局与流浪汉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然而从深层次看,法院的判决显然有些僵化司法和“工匠式”司法的味道,即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外,没有能力也不敢到法律“背后”寻找它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宗旨。其实,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公正公平地调整社会关系。在民事司法领域,司法者除了依据明文规定审理案件之外,如遇按照明文规定判决显失公平,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精神相违背的情况,则完全可以依照公平原则处理案件。
另外,类推适用这一原则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明文废止,但在民事司法领域则是完全可以适用的。这既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及时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需要。在民政局替流浪者维权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来进行判决。而事实上,类似的官司中民政部门曾多次胜诉。流浪者被撞死却无处维权,这既是法律的尴尬,也是法院的失职。其不良社会影响也将是深远的和巨大的,不仅与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要求相去甚远,也绝不是一句“依法判案”和“立法空白”就能敷衍了事的。(李克杰山东 法学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