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孩子一同参加幼儿园的亲子活动,家长却在旅行社安排的“滑草”活动中意外被撞成了伤残十级。幼儿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被判赔偿幼儿家属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
2006年4月的一天,原告王强及其女儿参加旅行社为幼儿园组织的亲子一日游活动,到达观光基地后,旅行社安排原告父女参加了“高坡滑草”项目。据原告王强称,滑草车开始滑行后,车速越来越快,前方出现一个凹坑,致使滑草车翻倒,原告父女摔出车外。草场工作人员赶来将原告从后面抱起,但尚未将原告送至安全地带时,又有一辆滑草车从上面滑来,工作人员慌忙逃开,致使原告避让不及被高速冲来的滑草车撞飞,横摔在地上。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就诊。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伤残十级。今年7月,王强向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他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庭审中,原告王强认为,被告旅行社未向原告提供全陪的导游服务,且陪同人员也无导游证,不能提供专业的导游服务;并且旅行社未选定安全旅游场所,所选的观光基地没有营业执照,所提供的滑草车连最起码的方向盘和刹车都没有。被告带原告参加高危活动,也未提醒原告注意安全,造成原告身心受到伤害,理应赔偿。
被告旅行社认为,旅行社在途中对游客进行了安全教育。滑草项目属于休闲性质的活动,不存在危险性,原告发生意外是由于原告自身没有尽到辨认、控制危险的义务。观光基地虽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旅游点经营者定期对草场进行维护保养,故不排除因地面坑洼或草地杂乱导致滑草车翻倒的可能。并且车辆无安全带、方向盘及刹车,乘坐者无法控制车速及方向。本案被告组织的旅游目的地观光基地未经工商部门登记,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原告在遭受人身损害后无法向旅游点经营者索赔,故被告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